购物平台未提供虚假广告经营者信息是否应担责
2022-10-20 14:3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佳茹
 

  【案情】

  日前,某电视台播出一则广告,广告宣称“天山雪莲”可以治疗风湿骨病、肺炎、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可以治疗一切寒症。董某某拨打广告电话,询问药物情况后购买了一个半疗程的药物,并支付了药物款5364元。董某某是为老人购买的药物,老人服用后没有疗效。董某某同订购电话联系无果后,拨打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给董某某发送的短信显示,已对某电视台下达了停播整改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某电视台均未向董某某提供销售药物的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地址,现董某某要求某电视台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分歧】

  广告发布者某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视台不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应当由提供广告方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义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董某某有权要求某电视台返还货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