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法院一审宣判三门峡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2022-12-07 10:52: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莹 杨晓东
 

  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焦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三门峡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

  2022年5月16日晚10时许,焦某与谷某(已判决)电话联系,约定以每克1200元的价格,向谷某出售10克冰毒并于次日上午取货。当晚,焦某为掩饰、隐瞒毒资去向,逃避打击,将其母亲霍某(不知情)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谷某,收取毒资11980元,后登录霍某的支付宝,将毒资提现至关联的霍某建设银行卡内,于2022年5月17日早上7点在某行ATM机将钱款取出,后将该钱款用于日常开销。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焦某向谷某交付毒品后,谷某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返回至灵宝市某工业园区高速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谷某所驾驶的车中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称重,其净重为9.6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资金,通过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行为、作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焦某违法所得119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微课堂科普: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了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资金,将毒资转移到毫不知情的母亲账户内,后提现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其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

  法官提醒:

  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