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超评论范围贬损他人人格
深圳罗湖区法院:该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公开赔礼道歉
2023-04-14 09:37: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倩 周常焱
 

  在微信群内因意见不同而“互怼”,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李某、高某在微信群内散布不实言论、发表贬损原告人格尊严言论,判决被告在指定微信群内向林某赔礼道歉。

  深圳市罗湖一大型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了480余人的“二手置换群”。林某、李某、高某均为该微信群聊成员。2022年4月,李某看到小区内草坪有小狗粪便,在群内提醒小区养犬住户注意这一现象。同为小区住户的林某对李某的言论感到不适,在群内制止并呼吁邻里之间相互尊重,文明养犬。然而,群友高某却发言直指林某是不文明养犬人,并将林某的职业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导致争论不断升级。

  为了维护自身名誉以及职业形象,在与各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林某将李某、高某起诉至罗湖区法院。

  林某认为,李某和高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引导舆论扭曲事实,攻击她是不文明的养犬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造成了间接的经济损失。为此,林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发布有损她名誉权的言论,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恢复其声誉,共同赔偿林某精神损失1万元。

  李某则认为,大家在群里聊天并不是用真实姓名,各抒己见,观点没有针对个人,没有煽动群里的人。高某也认为,他们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辱骂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法院认为,李某、高某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及表达意见,是法律赋予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他们在发言过程中与林某发生争执,有针对性地称林某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他人的人格,超出了就现象发表言论的范围。另外,“二手置换群”,是互联网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且该社区微信群带有一定公共属性。李某、高某在该群聊中存在散布林某为不文明养犬人的不实言论、对林某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在发言中具有明显贬损林某人格尊严的内容,无疑会导致林某所在社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实际受损。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高某在“二手置换群”中向林某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经过执行法官审定,李某、高某在480余人的微信群内向林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恢复名誉是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处理的原则是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发表意见、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