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成功举办了第30期案例大讲坛。大讲坛以“法理情相统一典型案例专题研讨”为主题,选取了六个有效兼顾“法理情”、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例,围绕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做到法理情相统一,实现裁判结果实质正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等问题,与会各界展开了有效的交流与讨论,深化了对法理情相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提炼、总结和挖掘每个案例背后体现的价值与司法理念,本报现对六个典型案例的研讨精华分两期进行刊发,以期通过小案件折射大道理,将法理情相统一和能动司法的理念传达给各级各地法院,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中体现的温情与善意传递到普通民众的心田。
【案情简介】
宋朝时期,幼小的李文孜父母双亡,叔父李细二十三贪婪狠毒,妄图吞噬幼侄家产。他先是把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过继给兄嫂,霸占了兄嫂的田产,毁掉了兄嫂的房屋、衣服、日用器物;兄嫂家的鸡、鸭、狗、猪等牲畜都被李细二十三一家据为己有,致使兄嫂去世不得安葬,李文孜被逐出家门。直到官府知悉实际情况才找回孤幼李文孜,按照官府检校之法监管其家财并更换了李文孜的监护人。
当时的司法官员胡石壁在判词中对侵害孤幼权益的李细二十三及其子李少二十一予以惩处,判词引用敕令判决如下:凡是父母双亡,无论男女孤幼,如果其族长、乡邻不将其父母所留家产申报官府,要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更进一步造成孤幼家产被侵占后果的要罪加二等。依据此敕令,原情定罪,判决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仍枷项,监还所夺去李文孜财物、契书等。
官府审理此案后,为孤幼选择新的监护人颇费踌躇,最后把孤幼李文孜唤到县衙。在和他交谈的过程中发现,他品行端正懂礼貌,喜爱读书,于是将其送到“府学”(相当于官办学堂)读书,并令府学选择一位品行端正性格厚道老成的学校管理人员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日常饮食照顾以及教育等事宜。孤幼李文孜的产业由官府负责保管,逐年从保管的财物中拨付其在府学的衣服饮食教育资费;剩余的资产由官府登记收管,待其成年后归还。
【专家解析】
该案例选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题目是叔父私吞幼侄财产案。判词的作者是胡颖,字书献,号石壁,是南宋后期一名饱读儒家经书又通晓法律的士大夫。传世现存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他的判词多达70多条,反映了他的执法理念。本案例的判词正是法理情相统一的典型体现,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依法处断。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宋朝的两个法律形式,即敕和律。在宋敕里面讲到“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因致侵欺规隐者,加二等”,这是其一。其二是宋敕里面规定“诸路州县官而咆哮凌忽者杖一百”。敕之外,宋律里面规定“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胡石壁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
第二是以理辨析。胡石壁在判词中写道“李文孜蕞尔童稚,怙恃俱亡,行道之人,所共怜悯。李细二十三为其叔父,非特略无矜恤之心,又且肆其吞噬之志,以己之子为兄之子,据其田业,毁其室庐”等等,指责叔父侵吞财产的一些行为。判词中他提到“遂使兄嫂之丧,暴露不得葬,孤遗之,逃遁而无所归。其灭绝天理,亦甚矣”。这是他的说理的一个部分。还有一部分他引用前面说到的相邻的人如果不报官不进行登记的话要杖八十,因欺瞒财产的、侵吞欺瞒财产的加二等。他提了一个理由“厢邻不申,尚且如此,况叔侄乎?因致侵欺,尚且如此,况吞并乎”,讲明了他的态度。
第三是以情善后。这个案例的判词里面充分地体现了法理情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现在我们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其实就是要做到这种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用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这是我们每一个法院人的职责和使命。
(国家法官学院三级教授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