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式”种植销售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卖不掉、销售难”的后顾之忧,但合同履约中技术指导、格式条款等不规范因素,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近年来,河南省许昌市两级法院审结多起该类案件,发现此类种植销售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技术指导不到位,产品减产降质。农作物种植、家禽养殖从种苗到回收时间周期长,成品率易受种苗质量、天气土质、病虫病菌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合同中基本没有约定现场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条款,且难以对培训咨询、管理流程等技术指导条款参数进行标准化,有的因技术指导不足导致减产甚至绝收。如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苗禽买卖协议仅载明“甲方免费提供技术”,后因未提供防疫和饲养技术,导致承包方饲养的鸡苗大量死亡。
二是合同约定不明确,损失极易扩大。技术方保价回收符合等级规格、成品质量、农残标准的产品,但合同普遍对成品率不达标如何降次收购、收购价格约定不明,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补救措施,导致大量未被收购的鲜活易腐烂产品毁损灭失,农户损失极易扩大。合同设置的风险负担条款多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加重承包人的风险责任,转嫁成品数量及质量风险。如有的合同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纯度,其他品种拒收”“因草荒、缺水、肥力不足等管理不善造成的减产或绝收,甲方不承担责任”“财产损失由养殖人员自己承担”。
三是交易行情不稳定,单方毁约多发。承包户大多是小规模种植养殖,经济实力脆弱,抗风险能力低,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收购方为避免连续亏损,单方毁约中止履行合同、放弃收购,导致承包户销路困难、降价抛售、遭受损失。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严谨规范签订合同。全流程细化合同种苗质量、技术指导、按质分等、成品规格等事项,防止遭遇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合同陷阱”。二是注意保存固定证据。收购方出现技术指导不规范、合同义务不履行等情形,应全面留存证据,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引导市场诚信经营。深化“法律七进”,加强案例式普法,引导技术提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实现企业、农户、消费者的共赢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