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弘扬,更是法院回应当前社会治理需求的必然选择。下面,我结合这几个案例给我们的三点启发,集中谈怎样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一、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思考框架
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思考框架,是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必要条件。当诉求对立的两造同时找到法院时,他们是希望法官以公正、专业的方式提出争议解决方案。法官的纠纷解决是一种专业作业。所谓专业作业,就是法官以良好的法学素养为基础,综合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进行合法、公正的法律解释,在看似针锋相对的诉求中,找到双方都可接受、于法有据并有益于社会的纠纷解决方案。
这里,需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面对纠纷,法官应当首先请教法律。在法律有规定、法官对法律原则的认识清楚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办事,是道德对法律的托付、法律对道德的承诺。
二、立足人文关怀立场,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尊重社会公众的良知,指导法官自由裁量
怎样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违背法治与公正?这需要法官立足人文关怀立场,在审判中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同理心是一种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的态度与思维方式。这也是达致公正的重要方法。法官在审判中立足人文关怀立场、尊重社会公众的良知,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条件。所谓良知,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基本要求,是人对自己生命的一点自我期许,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良知不同于道德意识,它本身是没有具体内容的。但它是一个客观存在。“人文关怀精神”,应当是所有法官都需要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对人性底线的坚守是指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
三、培养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
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天马行空、放飞自我,它是法官的一个基本技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位好法官的出色品质,是对法官裁判技艺的更高要求。所谓更高要求就是:能够把握法律的整全性,进行一种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法律的整全性、融贯性、法秩序思维,三者意思相近,就是认识到我们的法律是一个与社会治理需要相符合的秩序整体,它包括法典法条、法律原则、法的精神与基本价值、公序良俗、国家政策和裁判规则等。法秩序思维,是把握法律秩序整体的思维模式。完全驾驭法律的整全性可能有难度,但是“融贯性思维”是每一位法官都可以身体力行的,它要求法官的裁判可普遍化。可普遍化即能够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它既包括横向的,也包括纵向的、即历史感。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护自己的重要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张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