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岸边非法捕捞 男子终被“捕”入法网
2023-06-01 14:3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冬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眼下,又到了松花江鱼儿产卵繁殖的高峰期,每年这个时节,总有人铤而走险,非法捕捞,碰触法律的高压线。

  2022年6月9日6时许,在松花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金某在吉林市松花江岸边,采用“地笼”捕捞(又称“绝户网”“扫地穷”,类似一种陷阱,主要用于捕捞小鱼、龙虾、黄鳝、泥鳅等鱼类)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等水产品,造成松花江水生生物资源受到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金某的犯罪情节,作出对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地笼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金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松花江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

  【法官后语】

  松花江是吉林省最大的支流,东北地区的大动脉,中国七大河之一。它宛如镶嵌在黑土地上的一颗璀璨“珍珠”,赋予了沿江城市的活力和灵性。禁渔制度对松花江流域沿岸生态保护及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该掠夺性捕捞方式不仅会直接导致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更有甚者可能会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更好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实现刑事司法惩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竭泽而渔”绝不可取,切勿为了一时口腹之欲或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护生态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