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司法裁判 莫忘三种思维
2023-06-03 09:25: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楚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围绕抓实“公正与效率”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如何让“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具备三种裁判思维。

  一是效果思维。法官裁判案件不是搞艺术创作,不能仅满足于自我欣赏,而是要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判。法官的裁判理念、思路和对法律的适用会对社会公众的法律认识、价值观念、行为选择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要秉持效果思维。所谓效果指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前提和根本。法律效果主要指个案审判是否做到了准确适用法律、是否进行了详尽的裁判说理等。社会效果不局限于个案处理效果,还包括比如裁判结果是否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是否存在机械司法造成的合法不合理问题等。法官裁判案件应当做到内外兼修,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官要注重社会效果,因为社会效果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密切相关,关乎公众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因此,法官要学会跳出案件之外,以第三者的外在独立视角来审视判决结果的妥当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二是程序思维。程序思维的核心和目的是要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具有内在独立的价值。首先,要确保程序正当合法。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将程序和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严格遵守诉讼法、证据规定等相关程序性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克服案件在程序安排及处理上的随意性。其次,要确保程序公开透明。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切实贯彻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要敢于、善于利用各类平台广泛接受外界监督,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第三,要提高审判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提高审判效率也是对法官办案能力、责任意识的检验和要求,要极力防止程序拖沓冗长的现象出现,严格法定审限内结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开庭、及时判决,同时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当庭裁判率。

  三是执行思维。法官还应当具备执行思维,为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之路扫清障碍。法官要最大程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判项用词精准、指向明确、要素完备,同时,还要确保判项内容具有现实可执行性。特别是调解书,实践中有些调解书用语不规范、指向不明确,甚至模糊有歧义的问题偶有发生,给执行人员造成了极大困扰,不仅降低了执行效率,也有损司法形象。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名片,承载着法官的汗水和智慧,集中展现了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和水平。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较强的审判能力,同时,也应当具备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在做好个案审判的同时还要兼顾考虑到能不能执行、好不好执行的问题,坚决摒弃“审判法官不管执行的事”的错误认识,切实做到审判与执行的一体化考虑和全流程贯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