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大江大河 润泽绿水青山
——世界环境日环境资源审判三人谈
2023-06-05 10:10: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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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王翔2.jpg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李智玲3.jpg

  李智玲(左二)到企业开展“司法护航绿色发展”主题调研。4.jpg

  王翔(中)向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被破坏森林的面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人民法院报邀请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翔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智玲,与人民法院报评论员盖峰一起,以评论访谈的形式同大家分享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成果和经验,探讨在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如何立足审判职能,助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守护母亲河 司法在行动

  盖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王庭长如何看待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王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把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设专门环资审判团队,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充分彰显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人民法院在环境司法工作中更加突出服务大局的职责使命,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通过引导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以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有利于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多元司法需求。

  盖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李庭长怎么看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李智玲: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发挥着彻底化解生态环境纠纷的作用,又发挥着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和难题的功能,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法治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是人民法院维护生态环境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盖峰: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那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状如何?万州区环境资源审判的情况又怎么样呢?

  王翔: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202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发布,总结流域审判经验、明确审判规则,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确保依法公正裁判。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举措不断强化司法责任,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创新异地补植、环境保护禁止令等机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2011年12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年来,万州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73件,其中民事案件401件、刑事案件1125件、行政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47件;共审结2693件,其中民事案件366件、刑事案件1104件、行政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23件;收案、结案数量双双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盖峰:长江黄河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那黄河生态保护“大合唱”又是如何唱响的呢?

  李智玲:《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沿黄九省区法院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在山西省吕梁市召开。会议期间,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经过广泛、深入探讨,一致通过并签署《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山西倡议》为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引,共同唱响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黄河大合唱”。

  2020年12月31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截至2023年5月1日,吕梁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34件,其中民事类环境资源案件465件、刑事类环境资源案件46件、行政类环境资源案件17件、公益诉讼6件。按资源类型归纳,涉矿案件397件、涉林案件30件、涉热力案件6件、涉水资源案件6件、涉大气污染案件2件、涉土地等其他类案件93件。

  更新理念创新机制 环资审判多点开花

  盖峰:长江保护法实施已经两年有余,为进一步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请王庭长谈一下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进行了哪些理念创新?

  王翔:一是坚持生态环境机制互动共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的独特优势,积极推动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二是坚持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异地补植机制,引导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建成“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并提档升级为长江三峡“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司法实践基地,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三是坚持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理念,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生态修复基地建设机制,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生态环境专家辅助制度等,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四是坚持环境法治公众参与理念,通过邀请公众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将案件审判打造成全民共享的环境法治教育公开课。五是坚持跨区域协同共治理念,联合长江上、中、下游六省市基层法院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大周人民法庭开展“长江大保护”司法案例发布活动,协同推进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共同探索司法保护长江的新路径、新举措、新智慧。

  盖峰:为贯彻黄河保护法和《山西倡议》,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积极举措?

  李智玲:一是加强黄河及其支流水质保护。依法审理黄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厉惩治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依法审理黄河河道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案件,提升黄河滩区和河道综合治理效能,切实保障黄河安澜。二是大力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加强对黄河流域文物、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违法犯罪,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吕梁黄河文化遗产安全。三是强化系统协同治理。积极推进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强化与政府、环保部门、自然资源管理局、林业局等机构的沟通配合,对重大案件配合举证、提供数据依据,为法院审理环资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指引、评价、教育作用,以生动司法实践讲好新时代黄河生态环境法治故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特色图文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护航美丽中国 更须迎难而上

  盖峰:美丽中国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王庭长觉得目前环境资源审判面临哪些难点和困难?

  王翔:目前环境资源审判仍存在如下问题亟待进一步破解和完善。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效能不足。基于涉及环境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多,存在部门联动机制松散、信息共享不够充分、案件移送不够畅通等问题。二是跨域综合治理尚未形成有效合力。当前各地在跨区域、跨流域司法协作方面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但缺乏有效的具体贯彻和落实。三是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环境资源案件对于当事人和裁判者均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损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关联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取证难度大,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等具有较高依赖性,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四是裁判结果执行困难。被判决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由于资金匮乏或企业关停、注销等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得到及时全面修复。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需要加强监管和高效使用。多样化的责任承担和履行方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盖峰:李庭长,面对困难,我们还应补齐哪些短板?

  李智玲:首先环资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环资案件实行“三合一”审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这对环资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以便适应高水准、专业化环资审判工作的需要。二是环资庭专审环资案件还存在现实差距。这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民事审判任务重,而涉环资的案件数量相对少,因此,环资庭除审理环资案件外,还会承担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专庭专审还有现实差距。三是公益诉讼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实质公益性存疑,尚需要法律对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存在营利性进行规制,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证据应当有哪些、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等尚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

  盖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结合张院长讲话,请王庭长谈一下人民法院应该如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王翔:要持续强化各类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力度,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维护环境公益的核心价值,开拓创新,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贡献司法实践智慧。加强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建立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司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服务保障地区经济圈绿色发展。积极探索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新模式,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改革,创新融合社区矫正与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关注和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持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积极到街镇、沿江村居、码头等地开展集中巡回审判,发挥庭审的普法宣教功能,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审判效果。

  盖峰: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对此,李庭长有哪些好的建议?

  李智玲:一是审理中注重惩扶并重,调判结合。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导功能,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者”。二是总结提炼精品案例,提高案件审判质效。要及时总结提炼发布涉及环境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各个领域的典型案例,通过阐明其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帮助审判人员精准把握案件特点,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三是加强交流合作,实现跨域审判协作。通过建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定期交流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实现重大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四是综合考量实地考察,设立保护基地。对于条件成熟的区域设立人民法院自然保护基地或者生态保护基地,将绿水青山保护纳入法院日常工作,划定区域,形成威慑,重点保护,将一脉青山、一泓清流揽在法院司法保护的怀抱中。

  (本期话题访谈策划:李飞 盖峰)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