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大力革新司法理念,以司法群众化和政治民主化为立场,建立以调解制度为代表的新型司法制度,对中国司法近代化历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20世纪30、40年代,由于人口迁移流动、土地政策调整和婚姻制度变革等原因,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观念逐渐多元化,继承纠纷、土地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等纠纷频发。为解决边区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大力推行调解制度,先后发布和颁布了《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等。在这些命令和法规中,规定调解范围是“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推行调解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倡民间解决纷争,减少诉讼”,最终形成“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
(二)将群众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
陕甘宁边区政府基于司法群众化的新型司法理念,于1944年发布普遍建立调解制度的指示信,提出“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争执,最好都能在乡村中由人民自己解决”,明确指出“群众自己调解是最主要的形式”。民间调解因其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依靠当事人的自治合意行为实现息讼止诉,更符合民众对和谐无诉的追求,因此具有广泛的民众性和社会性。由此,边区政府将群众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主体,辅以社会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通过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更好地实现了定分止争和实质正义。
(三)国家规则与民间习惯良性互动
自汉朝以礼入法以来,“无诉”“息讼”等观念经由儒家文化的传承,逐渐渗透到社会道德秩序和价值观念等层面,调解息诉被民众视为定分止争的最佳选择。为进一步消解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矛盾,减轻诉累,“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规定,“其他依习惯得以平气息争之方式,但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为限”,即只要不违背政府法令和民间良善习俗,可以用边区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调解,如极富中国人际传统和边区特色的帮工、互相请吃饭等方式。陕甘宁边区通过实施调解制度,实现了国家意志与民众意愿的同频共振、国家规则与民间习惯的良性互动。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
(一)巩固边区政权,改造乡村社会
先进政党与广大民众的动员、改造、吸纳间的互动与合作,是中国完成社会革命、建立现代国家的基本行动逻辑。中国传统乡村秩序是“双轨政治”,即代表国家意志的官僚机器与以缙绅地主为主导的乡村秩序处于平行运作状态。陕甘宁边区通过调解主体的再造,实现了对缙绅地主为代表的传统乡村权威的改造,并塑造了以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和农会主任为代表的新的“地方精英”。这些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不仅着眼于公平正义与定分止争的实现,更在纠纷的解决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让国家力量深入乡村内部,使得“政治及历史之外”的广大民众进入政治领域,积极参与革命实践,从而改造了乡村社会,巩固了边区政权。
(二)提高解纷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面临法律规范供给不足、专业司法人员匮乏、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有待完善等境况。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例,1942年,高等法院负责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足十人,其中院长1人,庭长1人,秘书、推事、书记员各2人。在边区政府推行土地政策和婚姻制度变革的背景下,社会上纠纷频发,数量较少的司法人员无法应对大量的诉讼,若不能及时处理各类“诉争”,必将影响边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边区大力推行调解制度后,民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的比例不断上升,以民事案件为例,1942年,边区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比例为18%左右,1944年,上升至48%,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边区通过推行调解制度,降低了司法成本,减轻了民众诉累,促进了边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探索新型司法制度,推进边区法制建设
辛亥革命推翻数千年的封建帝制,意味着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模式、信仰体系和社会结构的瓦解,中国由此迈入社会变革和国家现代转型时期。陕甘宁边区时期,为解决司法工作技术化、特殊化和官僚化等问题,大力革新司法理念,将司法工作群众路线作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向,积极探索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路径,“摒弃了过分注重形式主义以及专业化的既定道路,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以及对实体公正的追求”。边区调解制度的实践,既是实现完善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造的过程,又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立的过程。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经验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成果。其强调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应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在司法实践中,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人的内心感受。中国共产党从边区民众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出发,坚持司法群众路线,主张以诉讼外的方式为主化解社会纠纷,创设了新型司法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当下,中国已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新旧矛盾开始凸显,妥善处理好情与法、人民群众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设计与具体运作中,都体现了人民性和人本关怀,对当今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通过司法实践推进社会治理
回到陕甘宁边区的历史场景中考察不难发现,司法实践内含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陕甘宁边区通过建构以调解为代表的新型司法制度,不仅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司法效果,更实现了改造乡村社会、灌输革命意识、治理模式变革等社会效果。在实现“司法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汲取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中的若干经验:在遵循法治的原则下,在司法实践中适当考虑文化、习俗、情理等因素;妥善处理审判与调解的关系;不能陷入单纯的法律规则主义。
(三)增强法律与社会的契合度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是对中国治理传统的延续和再造,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推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价值与目标,融入了公平、自由、平等、权利等新理念,避免了新型法律制度给社会带来的不适应,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民间习惯的矛盾,从而增强了民众对革命的认同。
[本文系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资助“中国共产党近代人权话语的形成与演变研究(1921—1949)”(项目批准号:22JJD820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