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的财物,既存在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也存在属于家庭成员中个人所有的财物。这些财物既可以是动产如钱财和器物,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产等。这样,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就涉及实施偷拿的行为人,在家庭中的具体身份及其与家庭财产权属性质的关系问题。而身份和财产权属关系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
按照民法的规定精神,家庭财产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设定的;而家庭共同财产,则是家庭成员间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即共同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而存在的。家庭财产的共有权人对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都享有掌握和控制的权利。因为家庭财产在管理上,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家庭财产是处于一种自我财产自我管理的自发管理状态。此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偷拿家庭成员财物的罪与非罪,同该家庭成员与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属关系密切相关。在家庭成员与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属关系上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人,他们对家庭经济创收没有贡献,对家庭财产则不享有权利。这部分家庭成员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无论是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还是家庭成员中某个人的个人财物)才能谈得上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
另一种情形是,家庭成员中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成员,其对家庭财产共同创收作出了贡献,自然就居于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地位。这部分家庭成员中的人“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物除外),则根本构不上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犯罪。因其本身即是家庭财产的权利人和享有人,其对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亦享有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按照民法原理,此至多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对其他共有权人侵权的民事责任。这部分家庭成员“偷拿”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财物的行为,构不上犯罪,不能按犯罪处理。
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偷拿”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物或者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偷拿”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亦构成家庭内盗性质的盗窃犯罪。只是在“偷拿”财物数额的认定上,应当将所“偷拿”财物的价值数额,减去实施“偷拿”的行为人在该财物中自身应当享有的份额,从而确定其实际“偷拿”财物的数额,即为盗窃的数额。究竟是否构成家庭内盗性质的盗窃犯罪?这个问题实质上与民法理论上的夫妻间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权属性质密切相关。因为无论是夫妻间共同共有的财物还是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在家庭生活中具体由谁掌握、保管,只是财物管理的形式而已,丝毫不能影响财物本身的共同共有性质,亦并不能限制、排除和对抗其他共有权人对该共同共有财物所享有的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此种情形下的“家庭内盗”行为,本质上构不成盗窃犯罪。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且以侵犯个人的财物为对象。显而易见,夫妻之间夫或妻一方偷拿对方的个人财物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人偷拿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物,此类偷拿行为即具有非法性,才能谈得上是否构成家庭内盗性质盗窃犯罪的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