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后期福建涉台商贸航运秩序的司法保障
——以福建省霞浦县“国泰民安碑”为视角
2023-07-28 09:36: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伟峰
 

  近日,因工作机缘,到设立在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三沙人民法庭的宁德(三沙)台胞台企司法服务中心参观,获悉见载于福建省霞浦县博物馆藏“国泰民安碑”的清代保护台湾米商历史往事。在法庭同行的热心帮助下,笔者辗转获得资料照片,得以一睹“国泰民安碑”全貌,并参以地方志,从中略见清中后期福建司法保障涉台商贸航运的状况。

  “国泰民安碑”简要情况

  2010年10月,霞浦县在改造府前路时发现“国泰民安碑”。该碑高218厘米,宽72厘米,厚9厘米,辉绿岩质地,碑额为楷体阳文“国泰民安”四字,正文为楷体阴文,竖排,共17行,从碑文记载时间来看,其制立于1831年。该碑全文为:“特用州署霞浦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记大功九次陈  为,遵批会议详覆事,道光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蒙钦加道御福宁府正堂郑札开道光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奉,钦命福建布政使司魏、督粮道强宪札奉,宫保总督部堂孙批本司等会详议覆福宁府学生员李大堃具禀,福宁地方户口增繁,全赖台米接济,上年自程镇宪、陈县主派拨兵役招徕米船,查禁私索,民食得以接济,诚恐日久废弛,吁请在于府城、三沙立碑,永禁兵役索规阻挠等情一案奉。批如详移行遵办仍候。抚部院批示缴又奉,钦命福建巡抚部院韩批如详移行遵办毋迟仍候,督部堂批示缴奉此合行饬知备札到府,即便移行,遵照严查私索弊窦,在于府城及三沙地方分立二碑,永禁具报,一面出示招徕米船,源源贩还进口,以资接济,倘有兵役、奸民人等私索米船例规,一经呈告,即行严挐从重究治,勿稍宽纵致**咎毋违等因札,府行县蒙此查此案先奉,院司宪饬议当经本摄县查议,详请俯如该生李大堃所禀,在于府城及三沙地方分立二碑,严禁兵役索扰阻挠该商等,既闻无扰累,自必源源踵至,似可毋庸,招商给照,免致周折等情通详在案,兹奉前因,合行勒石示谕,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船户贩运台米进港,听其随时粜卖,不得扰累阻挠,倘有兵役奸民人等私向米船索取例规,一经察出,或被呈控,定即严挐究治,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道光拾壹年岁次辛卯贰月 日立”。

  “国泰民安碑”所载之“李大堃”事迹另见于罗汝泽、徐友梧等修纂的《霞浦县志》卷三十四义行。“李大堃  邑庠。生平行义甚高,而请禁苛索米船一事,则尤有造于桑梓焉。先是,邑遇荒歉之年,每赖外来船运米谷接济民食,而衙役、营兵借查验为名,百端苛索,致米商裹足不前。道光十一年岁不丰,米商无至者,民间嗷嗷,堃大愤,谒诸缙绅,请其签名,独襆被走会垣吁大吏,力陈弊端。事虽邀准,而修脯所入尽供途费,几无以自存,亦难人之所难矣。今其事,犹勒石于朱公祠左。”《霞浦县志》可与“国泰民安碑”相互印证,展现了清中后期福建涉台商贸航运秩序司法保障状况之一隅。

  碑文大意

  道光年间,福宁地区(辖境相当今福建霞浦、福安、福鼎、宁德市区等地)因人口增多,粮米不足,多倚仗外地输入粮米以解饥荒,其中大部分为我国台湾地区通过海船运送方式输入大米,若遇荒歉之年,则需求更大。随着对台大米贸易的日益频繁,部分衙役、营兵借查验为名,以要求贩运台米进港的船户交纳所谓米船例规的方式索贿,如船户不允,则横加阻挠,百端苛索,造成米商不敢来此贩米。道光十一年,当地粮食收成不佳,米商又因衙役营兵索贿的原因裹足不敢前来,以致于当地缺粮严重,民间嗷嗷待哺。福宁府生员李大堃目睹此状,十分愤怒,便写下书状,遍请当地缙绅签名,并独自一人背上行囊被褥到省城,向宫保总督部堂、福建巡抚部院等当权大吏上书面陈衙役营兵私索例规阻扰的弊端,并请求官府在府城及三沙港分立二碑,明令严禁兵役索扰阻挠米商。在李大堃的努力下,该问题引起省府重视,层批福建布政使、督粮道、福宁府、霞浦县,批准李大堃所呼吁,在当地树立二碑,告示如下:1.维护自由贸易秩序。如有船户贩运台米进港,听其随时粜卖,任何人不得扰累阻挠。2.营造便利营商环境。招徕米船,颁发执照,提供便利,免致周折。3.重惩私索阻扰行为。倘有兵役奸民人等私向米船索取例规,一经察出,或被呈控,定即严挐究治,决不姑宽。从此商民获宁。然请愿虽获准,但李大堃教书所得尽用于请愿的路费盘缠,此后一段时间,生活几乎难以自给,为了公益而不顾惜自身至此,亦属能人所不能,故《霞浦县志》将其请愿事迹列为“义行”,亦恰如其分。

  评析

  (一)中国法制传统“刻石纪法”的生动实践。将法律规范镌刻在石碑之上,公布彰显,以明崇禁,以垂久远,是中国古代法制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寿如金石,佳且好兮”,正如在科幻小说《三体》中,地球毁灭之际,主人公向后来者传达,人类用最先进的科学,研究得出来把信息保存一亿年的办法是——“把字刻在石头上”,相比于纸帛写就的法令谳牍,碑刻有着不徇私的法度森严感,对存放环境无特殊要求,传世时间无疑也更久,因此“刻石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雪梅根据不同作出主体,将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分为颁宣圣旨敕谕的敕禁碑、传布地方政令公文的官禁碑以及公示乡约行规的民禁碑。本案即为地方官员为革除兵役奸民人等私向米船索取例规等地方弊害而发布地方法令的官禁碑。从性质来看,其既是针对特定地域特定事例而作出,同时也与国家法律条例的精神相符,是中国古代法律表达与实践的重要形式之一。从内容来看,主要为抑制吏役贪索,具有明确目的性与务实性,与民众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体现了地方政府整顿吏治、惩治弊害的立场,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努力。从立碑地点来看,二碑分立于府城及交通要津三沙港,具有法律碑刻特有的明确指向性,有利于禁令公开和传播周知,同时也起到警示、社会监督,乃至安抚客商的作用。碑额的“国泰民安”,意在昭示地方官的为政清明及所寄托的美好期冀,与官禁碑的制定主体及法令目的相融洽。

  (二)清代司法对涉台贸易航运的保护。密切的商贸往来须借助发达的航运以沟通有无。航运业在支撑对外贸易、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海洋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沙港所处霞浦,自古以来就有发展对台航运的良好基础。闽海滥觞,温麻船屯。早在三国时期,东吴政权就在今霞浦古县村设立了温麻船屯,“温麻船屯”是东吴江南三大造船基地之一,为吴国壮大水上力量和发展海运提供支撑,东吴藉此在公元230年派船队赴我国台湾地区、菲律宾。这一航运传统延续至今,支撑着闽台自古以来的密切商贸往来。从清代霞浦茶叶、芙蓉李干、陶瓷器运往我国台湾地区,换回我国台湾地区的大米、糖和花生油,到今天闽台农渔合作,闽台商贸航运自古以来即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涉台商贸航运的繁盛,也可从霞浦的天后信仰一窥端倪,松山天后宫是一座妈祖宫庙,是大陆现存历史悠久、规格较高的祭祀海神庙宇,距今已有近千年历史,是继湄洲妈祖祖庙之后的第一个妈祖行宫,有“妈祖行宫之尊”的美誉,每年来松山天后行宫的我国台湾地区进香团及香客达10余万人次。航海系与风浪搏击的事业,在科技发展水平有限的古代,除了从业者高超的技艺外,更多时候还得靠天吃饭,风险极大。在人力所不能及之时,航海者惟有祷告上苍,祈求海神的保佑,因此,海神崇拜的背后,亦从侧面体现了涉台航运的发达。

  除了非人力所及的海神庇护外,航运的畅通更离不开司法的服务保障,这一点亦是自古延续至今。今天,松山天后宫藏有清代《保护台商告示碑》残碑,经比对,其内容与“国泰民安碑”相应内容无异。结合碑文所载,该残碑大概率应为1831年在三沙港所立之碑,即当年分立两碑今日皆尚存,一者即立于府城朱公祠左的“国泰民安碑”,一者为松山天后宫所藏之残碑“保护台商告示碑”。两块原碑的发现进一步印证了“国泰民安碑”的碑文内容,是可触摸到的清代司法保护涉台贸易航运历史。碑文体现的地方司法力量对船户贩运台米进港自由粜卖权的保障,以及对兵役奸民人等私索阻扰行为的重惩,从正反两方面服务保障了台米进港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从立碑颁布政令保护,到今天人民法院设立的宁德(三沙)台胞台企司法服务中心、厦门海事法院三沙办案点,做法形式不尽相同,但利商安民的司法初衷可谓一脉相承。而两百年前清末“会垣大吏”对台商利益的重视保护,亦为今天我们做好涉台审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启示意义。

  另松山天后宫中还收藏“福建省救护中外海难船只碑”,其初衷为“沿海一带地方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事所常有,就近人民亟宜视同己饥己溺,尽救灾拯厄之心”,该碑内容为清光绪二年(1876年)福建省拟行的《保护中外船只遇险章程五条》,为记载清代官方救护海难船只制度的重要文物,因法令内容十分完备、系统且富操作性,当年清政府即将之推广至沿海各省,该章程早于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是世界上首部海难救助法律,有利于规范海难救援,对航行在台湾海峡的中外商船起到积极的安全保障作用。

  (三)官民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东汉哲学家王充在《论衡·书解篇》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对于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身处乡野的人们往往更敏感,更有发言权。作为一介书生,李大堃既能主动思为,深谋远虑,以缺粮少米、嗷嗷以待的黎民为重,又能身体力行,书写呈词,遍访地方缙绅共同签名,自备盘缠,打起被包,独往省里向福建巡抚上书,力陈弊端,纵“所入尽供途费,几无以自存”亦不顾矣。该呈报亦得到贤明的会垣大吏的首肯,随之政令自上而下,非法勒索商人的乱象得到制止,商人利益受到保护,米船便“源源踵至”。李大堃的行为体现出传统文人的风骨,反映了儒家主导下优秀文人“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值得今天的人们尊崇与学习。同时,这种由有问题意识、有家园情怀、愿舍己为公,且遍布乡间的读书人率先发现问题,再通过自下而上方式反馈,再由当政者自上而下整肃,可谓官民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系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当然也必须看到,这种治理模式有较高的适用门槛,离不开由下的启动发起及由上的采纳改革,离不开有家园意识、奉献精神的“李大堃”,又需要能够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并迅速采取措施的“宫保总督”,二者均不易得,更遑论兼得,也系该模式的历史局限。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