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好审理彩礼纠纷中的情理与法度
2023-12-13 09:04: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宁兰
 

  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悠久,受传统婚姻习俗影响,迄今在许多地区,男女婚前大多要订立婚约,而彩礼给付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当一方毁约或者双方解约时,是否退还婚前给付的彩礼,以及离婚诉讼期间,法院是否支持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这些都是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婚约期间一方给付对方及其父母一定数额财物行为的性质是赠与。然而,基于婚约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该类赠与并非仅以无偿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为目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返还纠纷,确立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法官如何认定彩礼范围、此类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参酌因素等,现行司法解释并未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在以下三方面富有启发意义。

  一、彩礼的界定

  婚姻习俗是民事习惯的一部分,它是某一地区流传至今的民事行为方式,在人们的长期社会实践中被认定和形成,具有地域性、自发性和普遍性。婚约财产给付也具有这些特点,在许多地区,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钱财,名目繁多,不一而足,真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

  对于何为“彩礼”?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出统一界定。学界通常认为,它是男女订立婚约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金钱或者财物,以此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标志。

  司法实务中,对彩礼范围的认定是无法回避的首要议题。法官需要结合案件发生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及其父母的各种金钱或财物馈赠,作出是彩礼还是一般馈赠的判断。通常,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并且在当地多有较为统一的行情。故而,男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价值较小的礼物、礼金;日常男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农忙时男方到女方家的帮工等,都不宜认定为彩礼。案例三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当月先后向朱某银行账户所转两笔钱款,第一笔附言中写明“彩礼”的80万元,和第二笔附言中写为“五金”的26万元,法官均认定为彩礼。将第一笔汇款认定为彩礼固然无疑,而将第二笔26万元也认定为彩礼,则“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况且2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二、彩礼返还纠纷中的当事人

  婚前彩礼给付,通常是男方及其父母向女方及其父母的给付。事实上,彩礼给付中的主要部分是给女方父母的。因为,民间多将给付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对女方父母将女方抚养成人的回馈,是对他们的尊重。案例四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定亲后,男方张某某给女方赵某某的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此种情况下,将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涉案彩礼的数额及其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也符合习俗。至于涉彩礼返还的离婚案件中是否追加父母为一方当事人,应首先厘清离婚案件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关系变更案件,此类案件难以追加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三、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参酌因素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但要考虑彩礼已经实际使用的部分和嫁妆情况,予以相应扣减。案例四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官考虑到被告赵某某为结婚亦有付出,其与父母已购置嫁妆交给原告的事实,认定在扣除嫁妆后分别返还各自收取的部分彩礼。对于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甚至生有子女的,法官在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时,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等事实。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先同居后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间女方生育一子,已满2周岁。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日常消费、生育及抚养孩子等相关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是适当的。

  对于离婚纠纷,原则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不应支持。但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法官应综合案件事实,裁判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仅1年有余,王某某便起诉离婚并诉请女方返还彩礼18.8万元。法院结合王某某父母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给付18.8万元彩礼数额过高,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期间女方有终止妊娠等事实,判决女方返还30%的彩礼,既合法又合理。

  总之,我国司法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既遵循民法典第十条关于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的原则规定,又从尊重各地婚姻习俗出发,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数额、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女方嫁妆给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有子女等案件事实,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裁判。有利于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移风易俗,遏制高额彩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宗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