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止百争
2023-12-13 19:37:4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作者:区海玲
 

  老刘和他的工友现在怎么样?他们找到了新的活儿,工资能顺利拿到吗?新年快来了,他们准备回老家吗?望着窗外冬日的暖阳,我不禁想起了他们。

  老刘和他的工友是我办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当事人。案子是调解结案的。那天,老刘和工友早早就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区法官我认识,去年就是她帮我要到工资的,这次我也相信她!”在老刘的劝说下,本来还犹豫不决的工友们,爽快地在调解书上签字按手印。

  案件虽说调解结案了,其实中间的办理过程并不轻松。

  事情还得从2020年12月说起,张某承建了某建设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书》后,于2021年1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2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张某同时起诉了承包方和发包方。

  翻阅卷宗,我发现承包方公司非常眼熟,“这不是近期总有农民工朋友来询问案件进展的那个公司吗?”“诉求中的工程款包含建设项目的劳务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用等52项费用,加上建设项目环节多、周期长,这起案件背后一定还有更多隐形的矛盾纠纷。”

  经过仔细核实,实际情况印证了我的猜想。已经有农民工、供应商等36名不同主体起诉了这家承包方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已久的工资和款项。

image.png

  “是仅就个案一判了之?还是把连带的36起案件一起办理,一揽子化解其中的矛盾纠纷?”当时我是犹豫的。对我个人来说,这样做无疑会大大增加办案压力,但是如果不这样办,36起案件必然要让院里投入更多办案资源,让其他同事付出更多心力,也不便于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不利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特别是,一想到询问进展的农民工兄弟,他们布满褶皱的脸庞,因为紧张不停握紧又松开的双手,小心翼翼又满怀期待的眼神,总在眼前挥之不去。

  既然放不下那就担起来!于是,我主动申请承办与该案有关的其他36件案件,得到了院里的批准。

  这些案件虽然产生于同一建设项目,但所涉案由涵盖了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各有不同,如何才能又好又快化解矛盾,得到各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治病要治根,这类案件的矛盾根源,往往都出在“钱”上,张某这起关于工程款的案子,可能是解决这一系列纠纷的“线头”。

  解开其中缠绕的疙疙瘩瘩,还得抽丝剥茧。

  于是,我首先联系上了张某。沟通中,张某大吐苦水。原来矛盾的源头在于发包方未付款,导致承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都是长期跟着我做工的人,大家的难处我都知道,只要发包方和承包方肯支付款项,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我一分也不会少!”张某坚定地表态。

  矛盾根源找到了,接下来就该想方设法化解矛盾。考虑到该建设项目所涉案款数额较大、主体较多,我组织发包方、承包方和张某进行会商。发包方表示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但问题出在资金周转困难。“一下子拿出欠下的300多万工程款,我们也很难。”

  “谁都会遇到困难,但困难不解决,就永远是困难。这么多的矛盾,堆积越久,叠加越多,你们承受的压力只会越来越大,尽早解决才是最好的办法。”几番坦诚交流过后,发包方表示愿意支付所欠款项。我们就已起诉36起案件的当事人和标的额逐一核实,明确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后,由承包方统一支付剩余案件所涉款项。打消顾虑的张某,随即撤回起诉。

image.png

  趁热打铁。在张某诉承包方和发包方庭审结束后,我马上组织其他36案原告与承包方、施工方进行协商。老刘就是这36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我积极对各方当事人明理释法,讲清利弊关系、诉讼的成本和后果,给他们算经济账、时间账。于是有了文章开头发生的一幕。老刘和工友们与承包方签订调解协议,所涉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费近300万元得到妥善处理。

  但事情还没有结束,在前期的沟通中我还了解到,案涉工程款关系到的远不止已经起诉的36名主体,背后还有其他70多位农民工和材料商的工资款项亟待解决。

  他们虽然还没有起诉,但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实质解决,隐藏的矛盾纠纷就有很大的诉讼风险。向前再走一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让农民工不用打官司就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既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最终还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这样的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通过反复做工作,尚未起诉的70余名农民工和材料商的工资款项,明确具体金额后一并由承包方支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一案止百争。至此,该建设项目引发的系列纠纷,圆满化解。

  面对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案,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坚持能动司法,以“如我在诉”之心,从个案入手考虑潜在关联的案件,由此及彼,由表入深,以“一揽子”处理的方式,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夫做到极致,减轻的是群众诉累,减少的是案件增量,收获的是多方共赢。

  (作者系湖北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