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电缆系赃物仍收购,买卖双方均获刑
2024-01-23 09:4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丽霞
 

  马某在溧阳某公司上班,有一天通过宿舍窗户,发现楼下仓库堆放着很多电缆线成品,因急需用钱,马某遂产生了盗窃公司电缆的主意。马某买了一把大钳子,从水渠道进入仓库,将堆放的电缆线拖到洞口,用钳子把电缆线剪成一段一段后搬到自己车上,第二天找好时机运到李某的废品收购站出售。

  李某刚开始不确定马某卖给其的电缆线系非法所得,但经过几次交易,李某发现马某每次出售的都是被剪断的电缆线,且次数频繁,大多数是半夜及至凌晨出售,其开始怀疑电缆来源,马某也不再掩饰,默认电缆线是自己在厂里偷的。李某觉得并非自己偷来,且自己按照市场价收购,并无不妥,为了赚取差价,依旧对马某拉来的电缆线予以收购。

  案发后,马某、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统计,马某共计盗窃公司仓库内的电缆线三十多次,价值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提醒:

  违法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的财物,往往需要通过一些商贩收购后变现。该案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盗窃,但对于来路不明的赃物却未积极举报,而是充当间接“帮凶”,予以收购,帮助盗窃分子变现,最终被依法严惩。

  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且对收购情况应当如实登记。如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避免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最终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