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里的自杀案(之三)
——从鸳鸯之死说起
2024-03-29 10:07: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鸳鸯发誓决不嫁人。资料图片

  鸳鸯是贾母的大丫环,也是《红楼梦》中出身卑贱却活出尊严的典型。她的自杀,发生在80回后,是续书作者的构思。但是,她的死亡在前80回就埋下了伏笔。

  事件还原

  第46回,老色鬼贾赦指派正妻邢夫人为自己做媒,欲纳贾母的丫环鸳鸯为妾,企图成就枯杨之稊。邢夫人便找了个机会对鸳鸯说:

  “冷眼选了半年,这些女孩子里头,就只你是个尖儿,模样儿,行事作人,温柔可靠,一概是齐全的。意思要和老太太讨了你去,收在屋里。你比不得外头新买的,你这一进去了,进门就开了脸,就封你姨娘,又体面,又尊贵。你又是个要强的人,俗语说的‘金子终得金子换’,谁知竟被老爷看中了你。如今这一来,你可遂了素日志大心高的愿了,也堵一堵那些嫌你的人的嘴。跟了我回老太太去!”

  在邢夫人眼里,贾赦选中了鸳鸯,是给了她天赐的机会,做姨娘“又体面,又尊贵”。

  然而,令邢夫人意想不到的是,鸳鸯竟坚决拒绝:

  “别说大老爷要我做小老婆,就是太太这会子死了,他三媒六聘的娶我去作大老婆,我也不能去。”

  还在贾母面前大发毒誓:

  “就是老太太逼着我,我一刀抹死了,也不能从命!若有造化,我死在老太太之先;若没造化,该讨吃的命,服侍老太太归了西,我也不跟着我老子娘哥哥去,我或是寻死,或是剪了头发当尼姑去!”

  贾母知道此事后,雷霆震怒。贾赦只能暂时作罢。

  鸳鸯在尊贵与尊严之间,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奴婢的婚姻

  对一个奴婢来说,拒绝给家主做妾是极难的。首先,奴婢没有婚姻决定权,她的婚配只能由主子决定,是“配小厮”还是“外聘”都是看家主的决定。其次,贾赦是长子,又袭着一等将军的爵位,贾敬出家后,贾赦是贾府文字辈中的最年长者。所以,被拒绝后,贾赦对鸳鸯的哥哥放话:

  “‘自古嫦娥爱少年’,他必定嫌我老了。大约他恋着少爷们,多半是看上了宝玉,只怕也有贾琏。果有此心,叫他早早歇了心。我要他不来,此后谁还敢收?此是一件。第二件,想着老太太疼他,将来自然往外聘作正头夫妻去。叫他细想,凭他嫁到谁家去,也难出我的手心。除非他死了,或是终身不嫁男人,我就服了他!”

  贾赦所说的“正头夫妻”,并非指鸳鸯能够嫁给普通良人为妻子。因为封建社会等级分明,良民贱民不通婚姻。《大清律例》“良贱为婚姻”条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

  这里对于奴婢假冒良人嫁人的处罚是,如果假冒行为由家长主使,那么惩罚家长;如果奴婢自己假冒良人,则惩罚奴婢自己,并且还要解除婚姻关系。

  从该条规定来看,无论良人女嫁奴,还是奴嫁良人男,都是犯罪,且连坐家长、主婚人、假冒者等。所以,在该法律语境下,鸳鸯应该是嫁给贾府奴才为妻或者“外聘”给同为贱民身份的倡优皂吏等人为妻。这里的“正头夫妻”指的是正妻,与妾相对应。嫁给贱民当妻子,在能够“坐稳奴隶”的情况下,可能胜过当妾,特别是当一把朽骨贾赦的妾。所以古人有“宁做贱民妻,不做富人妾”的说法。

  鸳鸯不嫁贾赦有两张王牌,一是贾母离不开她。这在书中多个地方进行过交代。二是贾母若去世,法律禁止子孙居丧嫁娶。《大清律例》“居丧嫁娶”条规定:“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根据该条,父母去世,子应为父母服丧三年(实际上是27个月),三年期间,不但禁止嫁娶,甚至连为别人主婚、做媒都是违法的,否则,按律“杖一百”。其间如贾赦欲纳鸳鸯为妾,应 “杖八十”。

  第46回,在大观园里,鸳鸯与平儿、袭人的对话也证实了这两点:

  “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若是老太太归西去了,他横竖还有三年的孝呢,没个娘才死了他先放小老婆的!等过三年,知道又是怎么个光景,那时再说。纵到了至急为难,我剪了头发作姑子去;不然,还有一死。一辈子不嫁男人,又怎么样?乐得干净呢!”

  作为一个有大智慧的小人物,鸳鸯虽然凭着智慧保全了自己,但只是暂时的。尽管眼前还有贾母做靠山,不过年老之人,都是“老健春寒秋后热”,一旦贾母去世,鸳鸯将陷入孤苦无依的境地,还是难逃贾赦的手心。在80回之后,鸳鸯应该是自杀了的。按照曹雪芹前后呼应的写作风格,从前面鸳鸯对袭人、平儿说“不然,还有一死”,以及在贾母面前发誓时说“我一刀抹死了,也不能从命”“我或是寻死”等,都为后文埋下了伏笔。只是按照鸳鸯的说法,她死的方式或许是像尤三姐一样的自刎,而非自缢。

  法律责任

  不管如何自杀,鸳鸯之死都具有法律上探讨的价值。

  鸳鸯在贾母死后,便自杀了。邢夫人说:“我不料鸳鸯倒有这样志气。”而贾政等嗟叹着说:“好孩子,不枉老太太疼他一场!”“明日便跟着老太太的殡送出,也停在老太太棺后,全了他的心志。”

  从文中描写来看,鸳鸯之死是殉主。但是分析前后文,鸳鸯本意想殉主吗?显然不是。

  鸳鸯之死,是因为她的靠山没了,但贾赦对她的威胁仍然存在,所以她选择以死明志,以死抗争。她的死,被看成了封建礼教的正面素材,变成了她对贾母的忠心。其实,她是死于封建统治者的压迫、死于奴隶婚姻的被支配地位,在意识到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时,鸳鸯自我了断向不平等的社会做最后的抗争。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奴婢同于资财”。在清代,雍正皇帝曾解除了许多人的贱民身份,但奴婢仍属于贱民。在身份立法背景下,《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及其他条例共计规定了二十五种威逼人致死的情形,但并没有包含家主威逼奴婢或者威逼期亲以上亲属的奴婢自杀的情形。由此可知,即使认定贾赦对鸳鸯存在威逼行为,并且鸳鸯因此而自杀,就像王夫人撵逐金钏一样,也难以“威逼人致死”对其定罪量刑。所以,对鸳鸯的死,是没法追究贾赦法律责任的。

  《大清律例》“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条规定:“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的决,绅衿依律纳赎,令其择配。”

  这里“系民的决”是指,如果庶民家让婢女孤寡终身的,将严格执行“杖八十”的规定,且不准以钱赎罪。而绅衿家如让婢女孤寡终身的,可以交钱赎罪免除刑罚。

  按照该条例规定,即使贾母不死,她也不能一直留鸳鸯在身边而不让其婚配。实际上,鸳鸯的年龄在贾府诸丫环中应该是比较大的。就连贾琏、王熙凤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称鸳鸯为“姐姐”。在封建社会,禁止大龄青年婚配,会影响国家人口增长,与统治者的意愿相左。统治者专门对此进行立法,要求不管是绅衿还是庶民,均不能让婢女孤寡到老。违反者,即使是贾府这样的簪缨之族,也要承担责任,只是所受之罪可以“依律纳赎”,但在“赎罪”后仍然要“令其择配”。所以,在第46回,鸳鸯说“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细究起来,鸳鸯有可能让贾府陷入“不应”之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