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罪与治理:司法助推企业合规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2024-04-25 09:00: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敏 孙若静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提出,为加快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须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

  一、人民法院探索涉企合规改革的有益实践

  (一)倡导民营企业廉洁自律,助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2022年9月13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宁市A公司与宣城市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廉洁自律约定书》是在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形成的,未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认可。海宁法院以详尽的裁判说理方式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倡导廉洁自律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市场经营行为的坚决维护。该判决结果既有利于民营企业对内部腐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又助推了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挥合规文化传递效应,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氛围。

  (二)研判涉案企业发展前景,多方联动彰显善意文明司法理念。2022年2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单位温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经深入调查,涉案公司系当地聚氨酯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自1998年成立以来,累计缴纳税款数千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某系温州市鹿城区化工协会会长,曾带领公司获得诸多荣誉,发展前景良好。该案审理期间,法院基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意愿强烈,并作出合规承诺、制定合规计划,企业所在地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及部分温州市人大代表亦请求对相关人员审慎处理,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在综合研判企业发展前景与社会效益等因素后,给予了该企业合规整改的机会,尝试以“司法局+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考察、评估的方式,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全方位合规建设。

  (三)坚持能动履职、源头治理,助力小微企业打造金字招牌。2022年4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当地一生产小笼包食品公司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此前该公司因无法提供省内分销的二次检疫证明,被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某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合规整改工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同时考虑到该食品公司曾多次代表“嵊州小吃”赴全国各地参加特产展销会,发展前景广阔,为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法院联合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沟通,召开案件协商会共同研判分析对该食品公司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以“法院启动企业合规+检察院监督约束+市监局培训指导”方式对该食品公司启动全面合规改革。至此,在多部门联合指导下,2022年8月该食品公司成功通过验收,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食品公司随即撤回起诉,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二、构建企业合规体系的必要性

  (一)确立企业严格责任,实现企业责任的有效切割。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因为内部员工、子公司或者合作方的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风险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因此,对于内部员工或者高管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对员工有着禁止性要求,另一方面对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确立惩戒性后果。这样的一种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就足以表明员工或者高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属于单位行为,进而确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剥离方案。

  (二)树立良好商业声誉,以合规创造价值。紧盯企业高质量发展“生命线”,以合规赋能业务发展,解决企业管理漏洞,推动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和企业文化重塑,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运营机制,不断推进企业技术提升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以减少企业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进而提升企业的商业信誉,吸引更多客户和投资者,增强其市场竞争优势,获得更多盈利,通过这些盈利又反向推动企业持续投资完善合规计划,形成良性循环,逐步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就像企业的产品质量一样,可以产生一种企业品牌效应,大大提升企业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即“合规创造价值”。

  (三)获得宽大处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企业合规的价值问题上,存在水漾效应,即对一个企业的处罚,最终将波及到企业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第三方。企业合规动力往往来源于两方面:市场导向、监管鞭策。从当下司法实践考察而言,涉案企业往往是出于获得宽大处理、减免处罚目的而事后建立合规体系。然而,无论是企业自发性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为获得宽大处理而被迫整改打造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避免群体性失业。

  三、探寻企业违规内因,明确整改方向

  (一)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尚存缺陷。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虚化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内部治理监督机制的失效,犯罪动机更容易外化为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基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人格与管理者人格混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被实际控制在董事长、总经理甚至某一实际控制人手中,董事会被处于架空状态,纵使监事会拥有监督权,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监督制衡的目的。

  (二)合规审查专业化不足,法务部门尚不足以应对复杂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意愿弱,纵使设立,合规部门也大多从属于法务部门,独立性欠缺,依附性明显。法务部门往往负责的是日常性的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对于涉及企业决策、经营、财务等可能存在隐性风险的重大事务缺乏体系性的核查。尤其在投资、并购、业务经营等复杂活动中,弊端体现得更为明显,甚至可能会由于对风险感知的滞后性而面临一系列行政监管和刑事法律风险,因而构建具有前瞻性、预防性的风险体系尤为必要。

  (三)专项合规计划形骸化,评判验收标准模糊。在实践中不乏涉案企业建立了合规计划但事后仍出现违规被处罚的情形,这一方面说明专项合规计划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确实在企业整改中发挥了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专项计划的可复制粘贴性,并不能标本兼治,也未实际构建有效合规管理模式;除此之外,涉案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合规整改后,有关部门的回访检验工作,也存在检验标准不统一,操作和衡量难度及专业要求过高,这既与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的经营特点、整改方向的不同有关,也反映缺乏一整套可操作、可借鉴的标准体系,在实务中容易引起不规范、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四、构建清廉体系,防范合规风险举措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设独立清廉督查部门。根据司法实践反馈,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企业,都存在着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管理中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监督的问题,因而,企业在合规整改中需要激活董事会的监督、决策职能,可以尝试引入外部独立董事,或者增设清廉岗位或部门,为了畅通反馈渠道,清廉岗应当具备相当的独立性、权威性。其中独立性要求,清廉岗的负责人应不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约与干预,可以适当参考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中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这一特殊岗位的设置;或者考虑设立督察员、监察部。

  (二)建立企业责任切割机制,强化日常考核记录测评。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应当建立针对员工、第三方和被并购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与关联人员的责任切割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企业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大量案例表明,公司在投资并购环节经常出现重大合规风险,公司在发展第三方合规伙伴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投资并购的相对方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作为投资方或并购方,通常需要承担“继承责任”。例如可以制定《员工手册》,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规定详尽地列入员工手册中,同时建立合规培训和合规承诺制度;对商业伙伴、投资者等建立资格审查制度,设立名单,对背景情况作出尽职调查,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鉴定或评估。

  (三)引入外部合规机构,协助企业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制度纠错。从个案治本推动行业治标,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减少经营成本内耗,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在合规整改中,制定《合规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涉案企业要有效地调整原有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或法务管理,可引入外部独立的律师、环保、税务、审计团队。同时辅以内部精干力量,这就需要对在资源配置上有所倾斜与侧重,对企业合规整改作出客观评估,以专业建议为指引实现合规。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