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政治部副主任谢耀宗主持新闻通报会

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介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基本情况

民二庭负责人高立克通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重要内容

研究室副主任李智慧通报6起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
3月25日10时,门头沟法院召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门头沟法院四层会议室召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2:12]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毕辉,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灾害发生以来,门头沟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在门头沟区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的讲话精神,主动对接区镇街、委办局等相关单位,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征集和及时回应各方面司法需求。在建设工程领域,门头沟法院及时出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以问答和案例形式对该类案件全周期、各环节的常见法律问题和易发多发风险进行提示,以期为辖区灾后恢复重建和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区域发展重点项目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此次通报会邀请了人大代表、媒体记者,介绍门头沟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 基本情况及重要内容并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10:02:43]
  • [主持人 谢耀宗]: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门头沟法院新闻通报会。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参加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文梦野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北京京西门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张中亭
    欢迎大家!
    [10:03:36]
  • [主持人 谢耀宗]:
    本场通报会主题是“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
    去年“23•7”特大洪灾对门头沟区内的基础设施及民房民居等造成严重破坏,总书记在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指出,大涝大灾之后,务必大建大治。如今,灾后重建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涉及项目数量多,金额大,极易引发纠纷。为最大程度将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我院出台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对建工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风险提示,那么该解答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又有何典型案例?今天的通报会将为大家介绍。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羽介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基本情况。
    [10:04:03]
  • [副院长 胡羽]: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和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23•7特大洪水灾害发生以来,门头沟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在门头沟区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的讲话精神,主动对接区镇街、委办局等相关单位,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征集和及时回应各方面司法需求。其中,在建设工程领域,门头沟法院及时出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以问答和案例形式对该类案件全周期、各环节的常见法律问题和易发多发风险进行提示,以期为辖区灾后恢复重建和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区域发展重点项目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10:09:30]
  • [副院长 胡羽]:
    一是立足现实,充分回应现实需求。大家知道,此次洪灾对域内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民房民居造成严重破坏,按照“一年基本恢复、三年全面提升、长远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一批工程即将或已经启动,项目数量多,动用资金巨大。同时,随着109国道高速路开工修建、文旅科创及民宿休闲产业快速发展,亦带动相关工程设施项目进一步增多,大量建工纠纷进行诉讼。该领域法律关系、事实认定非常复杂,各方对相关法律需求也十分明显,包括了招投标、质量控制、款项支付等,故本指引针对该些问题,予以规范解答。
    [10:09:52]
  • [副院长 胡羽]:
    二是依托调研,深化风险释明与解纷指导。区法院充分调研本院2020-2023年审结的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并及时调研相关单位尤其是108、109国道沿线政府人员及人民群众迫切司法需求,在此基础之上总结了建工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易发法律纠纷的风险点,兼顾普法的通俗易懂及法治宣传的深刻规范,以期通过本指引提升工程建各相关方的法治意识,合法合规、友善互信推进工程施工。
    [10:10:27]
  • [副院长 胡羽]:
    三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形成建设工程全周期闭环式指引。本指引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合同效力、合同的履行、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责任、农民工权益保障等合同周期的关键节点,列举了30个易发风险问题及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并逐一回答。
    [10:10:53]
  • [主持人 谢耀宗]:
    谢谢胡院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我院民二庭负责人高立克通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重要内容。
    [10:19:59]
  • [民二庭负责人 高立克]:
    下面就《解答》中主要部分进行通报:
    1.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履行招标手续,直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或是招标人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建筑材料来源等真实情况,降低标准不进行招投标的,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标后能否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原则上,中标人应当自行履行合同,但考虑到有些项目的复杂性以及项目成本等方面,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是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会因转包而无效。但是,若当事人借劳务分包合同之名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认定为无效合同。
    3.什么是“挂靠”行为,挂靠施工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挂靠一般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借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低的,相同资质登记相互借用,也属于挂靠行为。挂靠行为的实质为借用他人资质,属于无效行为。
    [10:20:31]
  • [民二庭负责人 高立克]: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5.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项变更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涉及复杂、期限较长,在施工中因主客观原因经常对原施工合同作出变更,包括:施工主体、工程设计、材料、增减项、工期、付款、索赔等等,因此合同各方赋权人员(比如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须依法进行协商、签字,避免引发不必要纠纷。实践中,合同各方多通过补充协议、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整改意见书、往来函件等等进行事项变更。
    6.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一般而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发包人无需向实际施工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但有例外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仅是在特定情况下、一定范围内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适用。
    [10:20:54]
  • [民二庭负责人 高立克]:
    7.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实践中,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期,应依双方意思表示并结合一般交易习惯来理解,通常指开工日至完工日之间的期限,而不是开工日至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限。
    8.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定期限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否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如工程竣工验收后且施工企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缴存单位可以申请返还。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款,避免后续因承包方欠薪影响工程进度。
    10.监理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公司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监理单位仅配合验收,并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的赔偿数额不以监理合同金额为限,若监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或比例,会根据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10:21:16]
  • [主持人 谢耀宗]: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我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智慧通报6起典型案例。
    [10:22:10]
  • [研究室副主任 李智慧]:
    案例一:合同一方主体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贾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1月,贾某与苏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苏某承包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条款就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竣工验收等项目进行了明确约定。后贾某诉至法院,称因苏某未能依约完成消防开业检手续,导致延期开业,进而主张各项损失。
    法律规定,消防设施施工属于建筑工程,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才能承建。苏某作为个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双方关于上述施工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定各方责任。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消防安全关乎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工程发包人应当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在对项目进行改造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对于苏某的行为亦应作否定性评价,其作为经常从事消防施工人员,其明知进行消防施工应当具备消防资质,亦知晓施工时应当依据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其为一时之利,不顾法律规定,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应以此案为戒,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严守法律底线。
    [10:27:42]
  • [研究室副主任 李智慧]:
    案例二:被挂靠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同乙公司签订《某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分包给乙公司。合同对分包内容、合同价款总额、分包工作期限、劳务作业人数等内容进行约定。承包人乙公司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张某。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甲公司称其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请求乙建设公司及张某共同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劳务分包合同》、张某通过乙公司收取工程款的情况,认定张某系借用乙公司资质挂靠经营;同时根据相关证据查实,乙公司明知张某借用乙公司资质挂靠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无效。
    典型意义:
    我国《建筑法》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发包方事前对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情况明知的,可以认定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本案中,通过查明行为人与建筑单位的身份关系、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最终判定被挂靠人不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对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交易安全,防范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10:28:11]
  • [研究室副主任 李智慧]:
    案例三:多层转包关系的最后实际施工人,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某建设集团系某地铁线路X标段工程项目的总发包人,某工程公司系该标段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后某工程公司将所承包X标段工程项目的劳务违法分包给刘某,刘某转包给于某,于某转包给张某。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并要求刘某、某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实际施工人,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等非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对于张某要求某建设集团、某工程公司、刘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因于某与张某签订固定总价的协议,故据此于某应向张某支付工程价款。
    典型意义:
    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时间及金钱成本,有资质的公司作为承包人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合作方进行严格选择,签订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再次分包,约定相应的未约条款及合同解除条款。
    [10:28:31]
  • [研究室副主任 李智慧]:
    案例四: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质保期应依据法定期限计算
    2013年,某建设集团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分公司将某项目1标段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供货与施工委托给某公司完成。同时约定项目质保金为两年,且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给某装饰公司。后某公司提起诉讼,被告退还质保金。
    本案中,合同对两年免费保修期之约定,不能视为对保修期之约定。因本案所涉工程系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依据北京市对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的强制性规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故本案所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五年。法院认定,质保期尚未届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是施工人的首要责任,施工人不仅要在竣工验收的时间点上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应当保证每项施工工程符合合理的使用寿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以及双方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履行保修义务。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中各类主体项目规定了质保期,在合同签订前,注意查清法定质保期,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10:28:55]
  • [研究室副主任 李智慧]:
    案例五: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由发包人承担误工损失
    某电力公司作为发包方同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某电力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发送多份工程暂停令,导致工程延期。某电力公司辩称,工程延期是由于工程建设方未能及时按照建设合作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前期工作,导致涉案工程延期。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工程工期延长系电力公司分支机构造成,某电力公司构成违约,故判令由某电力公司承担工程延期责任。
    典型意义: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若该等事项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且实质影响工期的,发包人应顺延工期。
    [10:29:15]
  • [研究室副主任 李智慧]:
    案例六:合同外增量过多易产生大量诉讼成本
    劳务作业发包人甲公司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乙公司,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除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外,乙公司合同外还完成了对雨水管安装等13项增项工程进行施工。经当事人申请该案对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因为缺乏相应的变更签证等证据,该案争议项繁多,对造价部分分歧巨大。经后期核算,该工程增量部分的造价多达55万元。
    典型意义:
    承包人在投标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做好签约前准备,避免重大偏差造成的后续风险。在设计变更可能产生工程量增加时,承包人应当与发包方、监理单位等形成多方确认的证据,并做好留存,避免发生不必要争议及承担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0:29:32]
  • [主持人 谢耀宗]:
    好的,谢谢。
    以上就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下一步,门头沟法院将继续积极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案件,强化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拓展司法服务阵地,以司法力量为辖区灾后恢复重建和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门头沟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1:06]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31:58]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