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情况

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金茹通报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栓通报三起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曾慧正在主持新闻通报会

现场观众正在认真听取通报内容

新闻通报会现场全景
4月26日14时,房山法院召开“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14:00将在燕山党群中心阶梯教室召开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2:03:33]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2:05:02]
  • [主持人]:
    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是我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曾慧。现场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现场的具体情况吧。
    [12:06:30]
  • [曾慧]: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仲裁院、燕山企业联合会、企业和职工代表、各位网友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曾慧,欢迎大家参与我院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14:00:00]
  • [曾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我们在此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我院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总结案件呈现的特征,并对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提出四点建议,以促进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同时,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助推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源头治理。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我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金茹,燕山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栓。此次通报会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14:05:11]
  • [曾慧]: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有请李专委通报房山法院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14:10:50]
  • [李金茹]:
    大家下午好!
    提成工资,是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让劳动者能够“多劳多得”,用人单位往往采用提成工资的方式计发劳动报酬。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与劳动者因提成该不该发、该发多少、该何时发等问题产生争议。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为助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辖区企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我院通过梳理已审结的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总结出此类案件呈现的特点,并对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提出四点建议。
    [14:15:22]
  • [李金茹]:
    下面,我通报2018年以来我院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概况。
    [14:17:28]
  • [李金茹]:
    一、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特点
    审理情况方面,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3年,我院审结的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期间,我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共计4350件,其中,涉提成类案件432件,占比9.9%。2022年、2023年,提成类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上涨66%、50%。行业分布方面,涉诉用人单位行业类型分布较为广泛,涉及房地产行业、文化传媒行业、教育培训行业等,其中,房地产行业占比较高,达30%以上。劳动者类型方面,涉诉劳动者涉及房产中介、客服人员、电商运营人员等,其中,销售岗位人员占比较高,达60%以上。结案方式方面,此类案件调解撤诉率相对较低,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数量达70%以上。具体而言,呈现以下四类特点:
    [14:20:21]
  • [李金茹]:
    (一)提成性质特殊,计算方式复杂
    提成工资与基础工资相比较而言,具有不固定性。基础工资属于计时工资,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而提成工资作为一种浮动收入,没有固定的金额,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完成的成果,结合提成给付的条件,按照既定的比例支付给劳动者。由于提成的不固定性,具体计算需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者工作成果以一定比例计发,发放标准、条件、时间等也都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这就导致提成的计算方式多样而复杂,不同用人单位的计算方式也不相同。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会按照项目毛利率计算提成,有的则会按照回款额计算提成,有的会按照实际销售收入与成本开支差计算提成等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极易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14:25:42]
  • [李金茹]:
    (二)实体程序交织,背后诱因多样
    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兼具程序和实体原因。比如,既有是否应支付离职人员剩余提成、销售未回款是否发放提成等实体类争议纠纷,亦有提成方案的设置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征求过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等程序类争议纠纷。另一方面,诱发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比如,部分纠纷的产生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成比例不适当、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任意提高超额底线;也有用人单位在提成计算方式或基数设定上存在歧义,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理解不一;亦有用人单位未设定考核标准或考核标准缺乏操作性引发的争议等等。
    (三)证据意识薄弱,劳动者举证难
    审判实践中,劳动者主张提成的,应对存在提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明确的提成事实,至少包含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提成方式等要素。大多数劳动者证据意识较弱,加上不了解提成约定的构成要素,诉讼中往往会面临“举证难”的困境。有的劳动者仅能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口头约定,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有的劳动者拿出的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截图,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
    (四)司法审查困难,法官专业要求高
    现行法律对于提成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官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提成制度的合理性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提成工资具有不固定性,且实践中计算方式复杂多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提成比例的约定往往涉及行业惯例,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还需了解行业特点、企业业务运行情况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知识,这对法官审判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14:30:16]
  • [李金茹]:
    二、减少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建议和对策
    为减少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针对此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和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加强调查研究,统一审判尺度
    首先,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通常涉及劳动者报酬取得权和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界定和平衡,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调研企业经营和用工情况,了解不同类型企业、不同行业提成设置的特点及性质,深化对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认识。其次,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官会议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审理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及时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同类案例,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理解和适用正确;收集整理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提交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总结归纳出一般裁判规则。
    (二)加强部门联动,优化裁审衔接
    着力提升裁审衔接力度,加强案件处置能力。与区仲裁院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精细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制度、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畅通裁审沟通渠道,统一裁审标准与尺度,实现裁审信息共享,提升裁审效率。对于群体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沟通预警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对于涉提成类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对相关问题的认定标准和解决方案进行研讨和会商,达成共识,共同致力于劳动争议的诉源治理,形成合力解纷、共促和谐的工作局面,打造市场化和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提高权责意识,规范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应提高权责意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严格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应当通过书面约定或制度规定明确提成工资的适用对象、计算方式、发放条件、发放周期等,遵循民主程序制定明确、具体、可行的提成制度,并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事先明确提成制度,并确保提成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多人参与的项目,要明确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提成比例,避免约定或规定不明而产生争议。对于提成的调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约,经双方平等协商,在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或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提成工资,在劳动者离职时进行结算,可依法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四)强化证据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劳动者应强化证据意识,在平时注意搜集、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及时留存单位制定的提成制度、单位出具的书面提成承诺等等。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依法理性维权,积极寻求工会和调解组织帮助,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也应合理预估自己的诉讼请求金额,理性看待企业的管理行为,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同时,注重劳动权益日常维护,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就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积极友好协商,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及时对公司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就是我今天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14:37:04]
  • [曾慧]:
    感谢李专委的详细介绍。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区域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14:40:48]
  • [曾慧]:
    我院始终高度重视涉民生审执工作,特别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协调联动,不断加大重点领域及群体欠薪纠纷的化解力度,开通涉民生绿色执行通道等,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下面,有请燕山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栓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并做相关法律提示。
    [14:41:23]
  • [张栓]: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我院审理的三起涉提成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14:43:08]
  • [张栓]:
    案例一:公司停业导致客户退款,员工无需返还提成
    【案情回顾】
    赵某在北京某公司负责采编、推荐出版等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后该公司停业,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赵某提成工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的提成工资。
    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提成,称提成是根据完成业绩情况发放,如果没有为客户完成相应的发表或出版业务,公司需要为客户退款,已经发放的提成需要退回。因客户存在退款费用,故公司从赵某的待付提成中扣除了2020年10月的提成工资。
    【法院判决】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客户退款后提成是否要返还,应当看是否满足双方约定或有效适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提成退还条件。本案中,赵某和公司并未约定或执行过客户退款后提成款予以返还,且公司停业以后,客户服务因公司停业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完成,在没有证据显示退款原因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已尽责提供了部分劳动情况下,应视为提成款支付条件成就,相应款项不应克扣或退还。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关于离职后退款不发放或者退还提成的诉求,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过提成退还条件且相应退款事由原因并不在于劳动者的话,则公司要求劳动者退还提成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应当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赵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提成属于工资范畴,受法律保护,赵某已经付出了大量劳动、时间及费用,获取与其付出相应的劳动报酬,合法合规。用人单位以客户退款为由不予发放提成,客户退款系用人单位经营问题所致,与劳动者无关。用人单位擅自扣除提成,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内容相冲突,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法院在此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合法、严谨、人性化的提成制度和管理制度,既能便于公司管理,又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4:55:07]
  • [张栓]:
    案例二:“行规”约定不计提成,员工索取佣金无据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期间,王某为公司领导介绍的两套房源办理了销售手续。随后,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上述两套房屋的佣金。
    公司则认为,按照公司惯例和行规,公司领导介绍的房源不应计算佣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提交了王某的同事张某等人的声明及张某的房屋成交合同、结佣明细表、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张某和陈某在声明中均表示客户为公司领导关系介绍无任何佣金,销售带看介绍和签约流程仅是帮忙。张某等人的结佣明细表和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张某曾经办的公司领导介绍房源,未曾计算提成。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领导介绍的房源应支付佣金的制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已经形成销售惯例和“行规”,对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不予提佣,并提供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说明以及结佣明细表、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上述证据中反映出同时期公司的其他销售人员,经办属于领导介绍房源的,并未提取和支付佣金。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领导介绍的房源应支付佣金的制度。对王某要求支付涉案两套房屋佣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对于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是否应纳入提佣范围各执一词。此时,劳动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对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予以提佣的规章制度。公司主张依据“行业惯例”不应提佣,且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领导介绍的客源房屋不予提佣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故对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需要提示的是,制定提成的发放规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企业针对提成制定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能有效减少双方争议的产生。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将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等约定固定下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15:00:50]
  • [张栓]:
    案例三:未约定提成支付条件,不应拒付未回款提成
    【案情回顾】
    金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职业顾问。期间,公司工作群中发布喜报,显示金某开单房屋两套。后金某被公司辞退,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两套开单房屋提成。
    庭审中,公司不同意支付金某提成,认为开单喜报中的两套房屋需由开发商统一结算回款后,再由公司与金某结算提成,目前开发商并未回款,故不符合支付提成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金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房产买卖的经纪业务需收齐佣金,房产过户且无纠纷可计算业绩,房产租赁业务需收齐佣金,房屋交付且无纠纷可计算业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收齐佣金,房屋过户且无纠纷作为提成结算条件,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提成支付需以案外人与公司结算回款完成为条件。故在涉案业绩已促成的情况,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未过户、有纠纷等提成条件未成就情形时,应认定提成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不予支付的意见,公司应向金某支付全额提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某提成4万元。该结果亦经二审法院维持。
    【法官释法】
    实践中,就提成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用人单位通常会以销售未回款等原因进行抗辩,此时,法院需要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对此存在约定。如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存在明确约定,以案外人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该约定经双方协商或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以销售未回款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应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有效约定,以案外人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如公司故意不行使到期债权等不正当地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支付条件成就,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提成。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内容,谢谢大家!
    [15:06:28]
  • [曾慧]:
    感谢张庭长对案例的通报和提示。
    [15:07:28]
  • [曾慧]:
    今后,房山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力争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纠纷新机制,提高联动机制效能;同时,我院也将继续调研总结发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准确传递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与公众形成良好互动,为推动区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和舆论保障。
    感谢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仲裁院、燕山地区司法局第一税务所、燕山企业联合会、企业和职工代表的参与,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收看和关注。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见。
    [15:10:15]
  • [主持人]:
    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书博、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