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不满按摩店服务起诉解约获支持
法院: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可予以解除
2024-04-25 10:1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鹿萱
 

  在按摩店充值了5000元,多次消费后觉得服务体验差,会员能否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按摩店退还原告小陈598.92元。

  2021年7月,小陈在温州某按摩店办理了VIP会员卡,充值5000元。店家承诺在店内消费享受7.2折优惠。2023年4月13日,小陈到按摩店消费后,觉得近三次消费时,按摩店前台接待管理混乱、预约到店仍需等候较长时间、推拿技师更换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于是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855.6元。

  按摩店认为,小陈在正常收费的基础上享受打折,如果按照原价收费,卡内本金已经消费完毕,不同意退款。针对服务问题,按摩店表示,小陈以后消费可以优先接待安排,赠送两次艾灸或推拿项目。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不成,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主张解除合同的上述事由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按摩店承诺后续可对原告优先接待并赠送项目作为补偿,小陈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本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接受服务一方的配合,按摩店无法强迫原告接受按摩服务,现小陈已表明其不愿意再接受按摩店提供的服务,导致涉案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予以解除。原告充值达一定金额,即视为办理相应级别会员卡,其享受相应级别的会员折扣优惠不应因退卡解除而消失。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小陈承担卡内剩余金额30%的违约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消费者与按摩店之间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因此,如果消费者认为按摩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办卡时宣传不符,可以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