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2021-06-21 09:09: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打碎旧法统后,新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北京市人民法院主要依照党的政策和部分单行法律审判案件。为了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北京市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草案、总结等多种形式规定了主要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处理标准。

  在刑事审判中,北京市人民法院逐步探索并规定了主要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1949年制定《刑事案件处刑标准草案》,对盗窃、烟毒、欺诈、妓院老板、奸淫、伤害、重婚、伪造、伪证、诬告、奸商、恶霸、特务、杀人、抢劫15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制定《处理烟毒案件的报告》,对烟毒种类、制毒、运毒、贩毒、吸毒、送案机关、处理原则、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民事审判中,制定了《关于处理各种民事案件标准草案及处理原则》。该文件包括婚姻、劳资、土地、工商业、债务、房屋6个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内容具体务实,可操作性强,且很多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一致。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市人民法院大胆创新,探索出不少沿用至今的制度,对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巡回审判制度。1949年7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突破了坐堂问案的旧框框,试行了集体调解、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审判方式。1949年7月26日,派出了由5人组成的巡回审判小组,带着36件案件到门头沟区进行巡回审判。这是北平解放后第一个下区的巡回审判小组。为了使市民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减少市民的来回奔波之苦,人民法院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还在门头沟设立驻区审判员,接受区内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区政府调解不成或不能调解的案件,就地解决,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

  二是设置问事处。1949年4月3日,《人民日报》专题对北平市人民法院的问事处进行了介绍。问事处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了解群众的诉求、解决群众困难的场所,群众也可以在此学习到政策和法律。问事处成为法院的“门户”和“广播台”,加强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直接交流,肃清了以往旧法院的衙门气息,也减少和化解了不少市民之间的争讼纠纷。

  同时,北京市人民法院通过报纸向人民群众普及司法工作的内容和意义。1949年8月,《新民报》发表《人民法院是人民自己的法院》,对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诉讼程序、受理案件的时间等问题作了介绍;同年10月,又发表了《首都的司法工作》一文,详细介绍了市人民法院成立半年来的工作,总结了经验,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不足,被看作是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早期范本。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