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环境司法中的法益
2021-07-07 08:46: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海东
 

  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尤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对环境法益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环境司法的关键和基础。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等问题的暴露,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尤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对环境法益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环境司法的关键和基础。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法益应符合具体化途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生态系统是提供给人类并脱离人类人身、财产等法益以及环境精神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利益,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价值,环境当之无愧需要法律保护。无论环境司法的设立目的是保护环境本身,还是保护环境以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的综合法益,两者均无法避免法益的抽象化危机,因为抽象化的环境法益很难被还原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具体化的法益,使司法保护的法益日趋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亦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利益是环境司法的保护法益,环境给人类提供基本的生活基础,环境司法的设立目的就在于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法益免受环境污染的危害,只有将环境法益还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具体法益,才能合理化解环境法益的抽象化危机,进而为环境司法的惩罚观念正本清源。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法益应符合和谐发展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类、社会、环境的共同和谐发展。从环境司法保护的历史来看,虽然对环境司法保护的法益存在不同认识,但是必须肯定环境本身属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法益。确立法益是什么的基本立场,环境本身是否为独立的法益,并不影响环境法益应该还原为具体法益。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人类生存、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司法保护的法益,环境破坏导致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等法益受到损害,当然需要环境司法保护。环境是有利于人类自身生命、身体、健康等利益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环境本身与人类、社会存在上述休戚与共的紧密联系,只有坚持和谐发展理念,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的司法治理,才能促进人、社会、环境的和谐共生,缔造人类共同的美丽生态家园。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法益应符合人本主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丽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在社会主义新阶段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环境治理与司法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司法实践表明,环境司法保护立场选择上,应当坚持人本主义。环境司法保护和人本主义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本主义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可以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难以避免的矛盾和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法益坚持人本主义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以环境作为当代及后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存基础;二是以各种环境媒体作为媒介,在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定义与管制的范围内;三是以人类的生命、健康等完整性为基础。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法益应符合具体国情。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司法保护必须符合具体国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系列司法解释,并贯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污染环境行为的妥当化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十八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司法解释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环境媒介直接作为保护的对象,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关系紧密,恰恰反映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极其重要性。只有密切关注我国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环境司法保护的新使命、新任务,才能满足相对明确的规范适用要求,才能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确保环境司法保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法益应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物圈中所有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赖以为继的生存环境的多样性,包含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多样性等三个层次。从遗传到物种再到生态系统的三层次决定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及其良性发展。物种多样性的存在与发展是一个生态系统,没有物种多样性,就没有生态系统的和谐存在以及发展,则人类自身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难以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环境司法理解为治理污染环境,事实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也是在保护人类生存赖以维系的生物多样性。只有努力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和风险预防,才能有利于保护人类、社会、环境的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司法的价值认同。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