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境司法新理念引领水资源保护
2021-07-13 08:5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卫东
 

  人民法院通过大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及时运用环保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为我国水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水是生命的载体”。水资源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古代文明主要发生发展于北方,后来逐渐向南方发展,水资源缺乏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近现代以来,为了交通运输便利,大量工业企业沿河、沿湖、沿江建造,这种工业布局带来了巨大的水环境污染隐患,再加上沿岸城市生活污水长期向水体直排,使得我国众多江河湖几乎都曾发生过水环境污染事件。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8年的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以及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水体的蓝藻暴发等。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破坏已经并将持续成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之一。水资源问题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和严格行政执法基础上,发挥司法服务与保障作用是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必然选择。

  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管,推崇所谓“环保靠政府”。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采取的是立法为中心、行政主导模式,环境司法不是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主流。其主要原因大概与司法的救济性角色定位有关。司法活动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审判机关一般只能被动等待当事人主动提出诉讼请求,方能启动环境纠纷审理程序,并通过个案方式对生态环保相关关系作调整。同时,更由于多年来我国环境纠纷,特别是涉及环境污染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诉讼主体范围狭窄、诉讼证据难获取等因素,使得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较少,环境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作用也不明显。在新中国成立后近50年的现代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对于政府行政管理,环境司法几乎处于比较边缘地位。事实上,在法治体系中司法当位居中心地位,它促使法律规定从书面走向现实生活,通过司法裁判与执行形塑公众对法律与国家管理的认同,还可以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防止行政权的恣意,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司法发展形势出现重大改变。以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试点工作,以及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重要标志,司法机关推进我国绿色发展的力量逐渐增强,发挥作用的空间也越来越大。除检察机关积极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外,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也呈现加快趋势,近些年人民法院通过“二合一”“三合一”等审理模式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不仅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标志性的案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也不定期发布了多批次生态环境方面的典型案例,体现出司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保护中呈现不断扩张趋势。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更明确了加强司法保障是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部分,并要求审判机关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过程中,应当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

  水资源是环境司法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水资源司法保护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水资源纠纷、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督,以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与保护,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我国环境司法实践,审判机关受理的水资源案件主要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两类案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相关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涉及河流、湖泊资源等水体在利用、开发、分配过程中发生的用水权、水资源分配、确权、渔业水产资源、财产权等权属、合同和侵权纠纷,以及对相关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水污染防治案件指因生产、生活活动造成陆地水环境资源污染而引发的环境司法案件,包括因行政机关关闭或搬迁改造严重污染水体企业和因环境资源费用征收等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水污染防治投融资等民事诉讼案件和向水体排放各类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刑事诉讼案件。在确立和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过程中,审判机关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案件和水污染防治案件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离不开正确理念的引导。2016年5月,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以便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要以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并提炼出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环境司法理念。流域水资源治理是水资源治理中最具典型性和普遍性的,因而流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是最具代表性的水资源司法保护。2021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配合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实施而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专门为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确立了三大理念: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二是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理念;三是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理念。

  鉴于我国水资源保护客观形势,同时以相关重要文件精神为指导,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新时代水资源司法保护应当树立以下基本理念。

  首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在审理水资源案件时,审判机关必须立足审判职能,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把生态环境作为优先选项,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水环境资源绿色发展。

  其次,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与协同保护理念。水资源系统性、整体性,以及流域水体流动性、公共性等特点,大江大河大湖等水体往往跨涉多个行政区,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必须打破地区地域界限,按照水生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进行统一司法保护,创新跨行政区的水资源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统筹审理跨地区水资源案件;同时,审判机关还要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等的协同合作,实现水资源的综合治理。

  再次,坚持服务与保障理念。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水污染防治、监管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加大对水污染和水资源破坏的惩治力度,按照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为水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后,坚持预防与救济兼顾理念。环境问题后果严重性和环保预防为主基本法律原则,决定了水资源司法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与救济兼顾理念。仅仅依靠审判机关传统的事后救济功能不足以实现水资源司法保护,还必须兼顾事先预防理念,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如开展探索适用水资源保护禁止令等预防性诉讼制度。

  树立正确理念只是水资源司法保护的第一步,审判机关还必须在审判体制机制创新、裁判规则统一、专业队伍建设和相关理论研究等诸多方面持续发力。当前,审判机关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就是要在绿色发展等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引领下,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创新审判模式,着力探索统一水资源案件裁判规则,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大力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提高水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通过大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及时运用环保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为我国水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