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一站式建设中的应用实践
2021-09-09 15:1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智铭
 

  自启动建设智慧法院以来,各地法院基本遵循由内向外的建设过程,依据当地人工智能技术实际和司法实践构建智慧法院系统。从近几年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局部应用来看,各地法院呈现“各自开发、各自应用”的局面。据统计,全国法院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提升审判质效、统一法律适用、完善诉讼服务等方面,已经产生了255项智慧法院成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提升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质效。

  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水平难以实现颠覆性突破,目前人工智能应用和发展的模式还不能完全满足智慧法院建设的整体远景目标。据此,笔者认为,当下人工智能的应用更需要依托某项具体制度的推进脉络和重要工作板块,将部分现实可行的技术嵌入,以切入建设智慧法院的新角度,跳出技术看技术,将制度和技术内聚直至深度融合,以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突破性发展。

  2019年以来,各级法院持续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旨在通过各类措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增强人民法院服务群众和解决纠纷的能力水平。一站式建设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更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新契机。而围绕一站式建设展开的各项工作的提档升级都离不开人工智能的应用,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突破性创新也应与一站式建设相融合。

  一、人工智能应用于案件繁简分流

  人工智能融入一站式建设需面向关键任务,发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智能化应用。以此为思路,面对案件持续增长带来的压力,为了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智能化模式。如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的案件繁简分流系统充分利用现有人工智能技术,集中应用了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和文本挖掘技术,将起诉状与起诉材料中出现的非结构性表述进行精炼,形成结构化数据,以降低人工智能在数据输入时的难度,准确甄选案件有关法律信息,为系统高效进行案件繁简识别提供数据基础。同时通过知识图谱技术的应用将所有不同种类信息进行智能连接得到信息关系网络,为审判管理系统提供以“信息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辅以数据可视化技术、数据仓库等技术,构建了立案审批到程序分流员分流再到OCR识别与人工手动补录案件繁简要素,经过复杂计算进行精准分流的智能化分流模式。以此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工作目标,优化审判职权的规范运行,为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调解、速裁、快审一站式解纷机制助力。

  二、人工智能应用于审判质效评价

  人工智能应用于审判质效评价,以实现质效评价的规范化、科学化和自动化作为主要目标,不仅能有效解决办理不同繁简程度案件的法官绩效考核与工作量分配问题,还能通过评估审判效果发现一站式建设中的难点。如天津各级法院上线使用的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系统。该系统主要以Java语言作为后端开发语言,以Spring框架作为主要开发框架。系统以自动测算办案业绩作为主要手段,自动生成的审判管理数据和人工评查结果相结合后,指标完成情况将反馈给每一位法官,并形成一个动态的法官业绩评价档案。依托于业绩评价档案信息,可以针对审判庭室和承办法官进行绩效管理改革,依据上诉改判率、结案均衡度、调撤率等指标制定相应绩效计划,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和提升绩效目标。对繁案审判团队和简案审判团队实行分类考核,形成更科学更具说服力的管理准则。

  三、人工智能应用于诉源治理工作

  一站式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使法院参与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来。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发的“人和海淀”诉源治理需求响应平台,通过人工智能、集成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受理辖区内用户提出的各类诉源治理需求,通过生成诉源治理类网络工单,统一筛选、确认、派发、办理。该系统已具有智能咨询和智能问答功能模块,通过人机交互模式,针对各类日常法律纠纷,可以快速生成法律意见。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智能化、常态化、规范化的联动机制,进而通过党委和政府强大的综合协调能力及社会动员能力,排解社会矛盾形成的条件,削弱社会矛盾的源发动因,将社会矛盾抑制在低发阶段。

  繁简分流、审判质效评价、诉源治理等板块的智能化工作量用“浩如烟海”形容并不为过,其中每一项相关工作的推进、每一项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无不需要艰辛付出。然而“行而不辍,未来可期”,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对相关问题的持续思考,人工智能技术与一站式建设必将从“耦合”走向“内聚”;相信通过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人员的坚持与专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一定会实现智能化、现代化的系统性改造。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