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2021-09-15 14:52:0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暨案例选编(一)并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有关人民法庭规范性文件相比,《意见》的新亮点主要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积极推进各地人民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两个司法文件:一是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二是2021年4月发布的《人民法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党的十八大以前,2005年9月发布过《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等文件。

  上述文件在特定时期加强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相比较它们,今天发布的《意见》,主要亮点就是形成了更加符合新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新期待、符合司法规律的工作原则,也就是坚持“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刚才贺小荣副院长也作了介绍,下面我给大家作一个相对详细的通报。

  一是坚持“三个便于”。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新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日益增长,“公平正义”成为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突出目标。随着交通便利化、诉讼服务信息化,“两个便于”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但“两个便于”原则在新的条件下又有新的内涵和要求。就是要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它一方面立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动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另一方面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第一线,离人民群众最近,应当立足审判职能,通过案件审理、多元解纷以及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等方式,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三个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发生战略转移,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亦需因时而变、因地制宜,紧密围绕党和国家战略重心而转移。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要紧扣“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提出的新要求,发挥面向农村优势,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下功夫。要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要求,发挥面向基层优势,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上下功夫。要紧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出的新要求,发挥面向群众优势,在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上下功夫。人民法庭工作中凡是有利于做好“三个服务”的就应当坚持,不利于做好“三个服务”的就要加以改进。

  三是坚持“三个优化”。人民法庭建设发展不能脱离人民法庭工作规律。要综合考虑城乡差异,一是优化法庭布局。区分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乡村法庭,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二是优化队伍结构。结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信息化发展状况、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建立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三是优化专业建设。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农村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综合性人民法庭建设;城市近郊或者城区,可以由相关人民法庭专门或者集中负责审理道交、劳动、物业、旅游、少年、家事、金融商事、环境资源等案件;产业特色明显地区,可以由专业化人民法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产业的案件。

  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原则,既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呼唤,也是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的凸显,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中要始终坚持。

  二、《意见》在人民法庭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前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意见》要求,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推动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一是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基层党建创新与基层治理创新相结合,促进完善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推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寻乌经验”等做法,推动司法资源向街乡、村镇、社区下沉。运用平安建设考核和创建“无讼”乡村社区等政策制度,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以更大力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二是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没有形成纠纷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可以向乡镇、社区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可以提出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裁判尺度,但是不宜在诉讼外对已经立案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对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

  三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加强辖区多发常见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治理,形成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路径。强化与当地乡镇街道的衔接、与综治中心的协同,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及时掌握和研判综治矛盾纠纷信息,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形成基层多元解纷网络,在线开展化解、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

  四是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加强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在诉前或者诉中开展调解工作的指导,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活动,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功能,推动裁判文书网、人民法庭信息平台与基层普法宣传平台对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三、《意见》在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方面,有哪些改革创新?

  答:各地反映,人民法庭“一站式”建设有待根据各地人民法庭需求分类分步骤推进,信息化应用效果、繁简分流改革均有待进一步深化,直接立案、执行机制有待完善,这些问题成为人民法庭服务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制约因素。《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完善:

  一是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审理家事、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用好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措施,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力度,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及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

  二是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在具备硬件设施的人民法庭建立诉讼服务站,鼓励在人民法庭及辖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者矛盾调解中心设立自助诉讼服务设备,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办理诉讼业务。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设立视频调解室,提供跨地域视频调解等服务。

  三是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派驻立案机制。推进人民法庭跨域立案服务,确保能够作为立案协作端办理跨辖区、跨县、跨市、跨省立案。

  四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则,推行在线审理机制,依法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等,积极推广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裁判文书,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

  五是推动解决送达难。发挥数字化时代电子通讯优势,加强电子送达,推行集约化送达方式。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充分调动网格员积极性,发挥其熟悉社区情况、了解辖区人员信息的优势,综合运用现代和传统手段破解送达难题。

  六是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实预防廉政风险。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