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
2022-03-08 09:50: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钟法
 

全国人大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胡少先

  2019年4月,郭某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年卡的办理和使用说明,告知需采集指纹,持卡人游览园区需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至野生动物世界交涉时,工作人员亦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停用,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郭某对此提出质疑,要求野生动物世界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内容无效;2.野生动物世界因涉嫌欺诈和违约而赔偿年卡卡费1360元、交通费1160元;3.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在办理年卡及之后使用年卡时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某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野生动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约定的收集目的,应当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指纹识别信息。故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案件”。“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如易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民法典明确将人脸信息为代表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法官说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本案二审主审法官韩圣超

  本案系因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用于入园身份验证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被称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本案审理时,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制定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我们旗帜鲜明地提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并参照适用“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删除规则精神,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

  代表委员点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权等规定的要求。判决坚决倡导诚信履约,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信息化、数智化浪潮席卷神州大地的今天,作出这样的公正判决,对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具有十分积极的导向作用。我为杭州中院的公正审判点赞!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