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又出“重器”

2022-03-19 10:0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志军
 

  尽快学懂弄通《解释》,并将其应用到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合法权益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市场活力必将得到进一步激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其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天下苦不正当竞争久矣。“仿商标”、“傍名牌”、恶意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苦不堪言。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过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后,虽一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效果欠佳,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被戏称为“无牙老虎”。此情此景下,《解释》携众多针对性措施出台,有望彻底终结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打而不死,死而不僵”的困局。

  《解释》从反不正当竞争的源头起,就直面难点问题。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一开始,就跨越多部法律“射程范围”。比如一个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部法律。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不同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法律不统一,另一方面也给不法者的申辩留下了空间。所以,《解释》专门规定,先适用其他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后兜底,彻底防止了不法者钻空子。

  《解释》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策略上,聚焦各类热点问题。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四川青花椒鱼等舆论关注的事件,反映出了正当经营行为与仿冒混淆行为如何区分的问题。此次《解释》给出了明确答案,对“有一定影响”标识的认定、禁用禁注范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合法经营的商户此后可以理直气壮的经营,不必再担心商标侵权等方面的骚扰。

  《解释》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终端,预留了无限“伏笔”。反不正当竞争目前很大一部分是在网上,公众耳熟能详的“算法变算计”、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等,都是网上滋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专门增加了第十二条进行规制,近期又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解释》此次未再作新的规定,但在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预留了空间,为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作了法律规划。

  风清气正、合法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每一个守法经营者的祈盼。《解释》的重磅出台,无疑将对守护这一市场环境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尽快学通弄懂《解释》,并将其应用到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合法权益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市场活力必将得到进一步激发。


责任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