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司法实践
——云南大理州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
2022-08-18 10:42: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万洪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民族治理法治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这就意味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实现不仅关注于民族事务本身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治理,还应关注于三个系统性的转变:其一,治理格局的转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从单一的“管理”秩序向多元“治理”秩序的转型。[徐宜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概念厘定与内涵论析》,载《民族论坛》2019年第3期。]它需要多方治理主体共同努力,而非一元治理主体的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掘治理主体与治理资源。其二,治理方式的转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强调一种过程与一种形态,它需要每个治理主体皆依法办事,需要法律被不断地适用,法律在民族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这就说明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过程中,一个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也具有决定性作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需要各行各业的公民和法人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雷振扬:《关于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几点思考》,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法治服务、法治意识构成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治理目标的转变。少数民族基本权利保障是民族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价值指向。“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民族事务治理中如何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基本人权的问题,关系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繁荣稳定的基础,也应该在法治化过程予以重点关注。因此,在实现民族事务法治化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立法与执法,还应关注于司法与守法。真正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与作用。

  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法院系统为例,为有效化解民族地区的纠纷,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当地法院依托本地民族文化,融民族文化于司法。其以与少数民族更亲近的人民法庭作为改革点,建成了一批具备“法的精神、文的品味、化的功能”的特色人民法庭及调解室,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服务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的经验来看,司法在提升民族治理法治化水平过程中发挥着以下不可替代的职能与作用:

  第一,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1)司法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化解少数民族之间的纠纷。当前,少数民族诉求更加多样,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增加,发生利益冲突与矛盾纠纷的几率也随之增加。不仅如此,很多重大冲突实际上起源于毫末小事。此时,人民法院尤其是与乡村距离更近的人民法庭及时介入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随着人民法庭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完善,人民法庭能有效深入村社,解决少数民族法律咨询、导诉指引、诉前调解、立案登记、执行申请等需求。(2)司法追求公正公平,可以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实现。大理白族自治州法院人民法庭每年都会审结并执行大量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3)司法护航民族地区发展,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大理州人民法庭立足农业农村司法需求和村民诉求,增强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针对性,强化涉“三农”诉讼案件分类处理;对于农村骗局、涉农黑恶势力、扶贫领域腐败案件,依法严惩,为护航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支撑。

  作为公正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在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方面发挥着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国家象征,推进法律生产与传播,营造法治文化。

  司法权不仅是裁判权,也是国家法律适用权。人民法院通过一遍遍地适用法律,不断生产与再生产法律文化,从而能够不断改变地方习惯,协调国家法律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并且以文化作为载体,通过不断的法治文化宣传,营造法治氛围。大理州人民法庭通过以下三项举措,以司法的文化建构,有效改变了偏远地区民族法治文化的结构:

  (1)以文传法,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推进了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融合。大理州人民法庭借助白族等世居民族的建筑元素,将善良风俗、法治文化等融入法庭建设,营造便民、亲民的法庭氛围,同时梳理当地发生的纠纷案例,让法律上墙、文化说理。(2)以文筑源,深化法治文化功能,改造了当地陋习,传播了优秀法治文化。大理州人民法庭推进移法于俗,引导村民订立新村规民约,整治了旧陈规陋习。(3)以文化诉,凝聚法治文化共识,全方位推进了民族地区法治化进程。大理州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时,一方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与习惯,另一方面,积极将纠纷中涉及的法律讲解清楚,将法治文化融入到纠纷的处理中去。不仅如此,也将纠纷的端口往前移,在少数民族等偏远地区建设诉讼服务站,将法治的符号嵌入到乡村里,将法庭联系点拓展到大山里,从而推动了司法生产法律、法治文化的功能,推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化进程。

  作为国家法律象征的司法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功能。

  第三,多元治理,发掘少数民族治理资源,动员基层治理力量。

  司法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尤其中国司法更强调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具有更高的亲和性。因此,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化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不可忽视。以大理州为例,该地拥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及治理资源。为有效解决纠纷,推动民族地区有效治理,大理州人民法庭借助当地的文化网络与组织网络,建设了多元解纷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民族事务的有效治理及其法治化。

  (1)大理州人民法庭因地制宜,结合少数民族文化,创建了“金花调解”“阿鹏解纷”“银匠调解”“双语服务”等苍洱特色诉讼服务品牌。这一举措不仅能有效动员少数民族的治理力量,而且还能增强少数民族治理资源的权威性。以金花调解为例,大理市人民法院喜洲人民法庭将白族的金花邀请到法庭中来,配备调解室,专门负责调解。一方面,作为白族独特的文化符号,金花调解员在处理少数民族纠纷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仅具有法官很少具备的当地知识、当地语言,而且以文化作为渠道,能灵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法庭为金花调解员背书,能够增强金花调解的权威性,推进调解的规范化、法治化,从而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2)大理州人民法庭联动基层治理机关,推进诉源治理。一方面,在处理民族间矛盾纠纷时,人民法庭会研判纠纷的风险等级,如遇到容易发生重大冲突或者容易引发刑事纠纷的案件,会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从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人民法庭在适用法律时,如发现涉及民族方面法规存在不当之处,会及时反馈给立法机关,从而推动涉及民族方面法规的发展与完善。

  总之,作为基层治理参与者的基层人民法庭,在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