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毒品犯罪平台化治理的困境及对策
2022-11-03 10:05: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梅传强 董寅辉
 

  通过多年的严打整治活动,我国的毒情形势持续稳中向好,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数、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均稳步下降,但毒品犯罪治理整体形势仍旧十分严峻,其中以网络毒品犯罪问题最为突出。2021年,全国共破获网络贩毒案件50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000名、缴毒500千克;仅2022年第一季度,各地共破获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贩毒案件192起,缴获毒品116千克。网络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我国当前的毒品犯罪治理方案和预防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直接关涉我国如何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的工作大局。

  一、平台监管缺位使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困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现实双层并进的社会发展模式逐渐明朗,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的“智能互联”程度越来越高,当个体用户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交往时,平台作为信息交互、整合的枢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就是一种平台现象,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严厉打击,也离不开网络平台的积极监管。但是,从实践来看,平台监管的缺位致使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困境,造成了网络毒品犯罪屡禁不绝。

  首先,网络平台怠于发挥自身的数据优势,未能及时提供涉毒线索信息。

  毒品犯罪作为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隐蔽性一直是其难以有效治理的主要症结点,网络空间中的海量数据更是为网络毒品犯罪提供了天然的伪装。作为数据的掌握者,网络平台同时也是网络空间中犯罪活动的实际“见证者”,本应成为悬在网络毒品犯罪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现实却是个别企业,以经济利益为本位,追求“技术中立和自由”,而选择无视网络平台上所涌现的各类涉毒信息,放任网络毒品犯罪泛滥。

  其次,网络平台涉毒信息识别的技术能力有限,无法及时发现并阻断涉毒信息的传播。

  随着国家不断在网络空间中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的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趋隐蔽。其中,以下两种情况较为典型:一是涉毒隐语顺应网络技术进行迭代更新,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文字+表情符号”相结合的话题或标签形式,在社交媒体中发布毒品贩卖信息;二是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网络直播形式在线传播制毒技术、引诱他人吸毒、进行贩毒交易。虽然不少平台已经开始建立不良、违规、违法信息的在线审核机制,但其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特征较为明显的信息上,而忽视了对网络涉毒信息识别机制的构建,缺乏针对毒品信息的识别技能培训,难以察觉到网络中较为隐秘的涉毒信息,遑论有效阻断其实时传播。

  最后,网络平台囿于内部规定,难以有效配合禁毒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主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电子数据高度的虚拟性、易灭失性加剧了证据提取与存储的难度,致使证据问题成为网络毒品治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在用户端销毁相关数据后,平台所掌握的用户日志记录本可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助益,但网络平台囿于公司内部规定,存在数据留存时限过短和信息、技术保留等问题,导致禁毒机关错失取证时机,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二、网络平台参与毒品治理积极性有限的原因剖析

  充足的规范依据和具体的实施机制是犯罪治理的两大抓手。目前,在网络毒品治理领域,效力等级较高、规定细致翔实的立法规范尚未出台,禁毒机关与网络平台之间协同合作机制仍不完善,使得平台缺乏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内在动力。

  首先,义务主体的相关表述混乱芜杂。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搭建平台生态系统、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也间接创造了犯罪滋生的环境,为传统毒品犯罪向网络空间转移提供了可能。其作为危险源的控制者,理应对网络平台上发生的犯罪活动承担监管和处置义务,而目前的立法文件中义务主体的相关表述较为混乱。例如,网络安全法中以“网络运营者”的概念统摄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则区分了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两种形式;《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中又使用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表述。面对规范概念的不明晰,学界基于技术层面的类型化分类的尝试一直在持续。不过,虽然纯粹技术层面的探讨能够帮助个案的解决,但无助于归纳出有犯罪类型意义的规则,难以为犯罪治理提供一般性的指导意见。

  其次,义务内容、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明。

  为避免网络空间沦为犯罪的“避风港”,国家既通过网络安全法概括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义务,又对某些具体犯罪的控制义务进行了专门立法,如已出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平台的“反电诈犯罪控制义务”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至今仍无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效力等级相同的规范对平台的“网络毒品犯罪控制义务”进行阐述,导致网络平台需要在对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扩张解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对网络毒品犯罪的监管。义务规范的原则性,直接导致相应的责任后果亦较为模糊,催生了网络平台的侥幸心理,严重影响了其处置涉毒犯罪信息的积极性。

  最后,政企之间数据协调联动机制不畅。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所不能忽视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同主体间普遍存在的数据壁垒却严重阻碍了其效用的发挥。详言之,一是政企之间数据协助机制的不完备,使得网络平台所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无法留存、转化为禁毒机关的线索、证据;二是禁毒部门内部信息交流的缺失,致使各地禁毒防控经验无法有效整合,难以为网络平台构建涉毒信息识别机制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三、提高网络平台参与毒品治理积极性的对策建议

  为确保治理效果能够长期保持,除继续深化“重刑惩毒”外,还须激发网络平台参与网络毒品犯罪治理的积极性,建设网络毒品犯罪的平台治理机制。具体言之,可以在禁毒法中增设网络毒品犯罪治理专章,将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划分,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的义务、责任,疏通网络平台与禁毒部门协作的渠道,追求网络毒品犯罪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高度协同,实现网络毒品犯罪个案打击向生态治理的转变。

  第一,梳理平台功能,明确义务主体范围。

  为避免不同规范间的相互抵牾,首先需要立足平台的功能特征,整合现有规范,梳理义务主体的具体类型。“两高”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分为技术类、应用类和公共服务类三种类型。其中,技术类主体只提供涉及网络运行和使用的基础性硬件服务,无关具体功能的实现,与具体犯罪距离较远;公共服务类主体实际上是传统公共服务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提供的单位或个人,并不涉及网络毒品犯罪行为。鉴于应用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是以平台的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服务,结合毒品犯罪网络化迁移的终点集中在网络平台这一基本事实,本文所称的网络平台即应用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其在网络毒品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进一步区分为两类:一是为用户提供网页、搜索引擎等具体功能服务的功能类网络平台;二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网络购物等互联网交互服务的交互类网络平台。在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特征的基础上,细化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有助于网络平台有针对性地监管平台上可能出现的毒品犯罪信息。

  第二,细化义务及责任,强化平台风险意识。

  在具体的义务内容上,应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借鉴实践经验,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一步细化为对涉毒违法信息审查、处置的主动控制义务和留存数据、配合国家机关查询的被动协助义务,并在不同的平台主体中允许不同侧重。具体而言,对于功能类网络平台而言,其应当侧重于对平台上出现的毒品贩卖信息、制毒技术、聚众吸毒画面等内容的主动管控,积极履行“监管—处置—报告”的义务,并在平台的醒目处设置举报功能,以便利用户对于涉毒信息的举报。对于交互类平台而言,除应认真履行主动控制义务外,还应延长可能涉毒数据的留存时限,以备禁毒机关调取,必要时还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涉毒犯罪分子进行通信监管等技侦措施。为更好地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技术投入以更好地履行相关义务,还有必要加强行政处罚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衔接,强化网络平台的风险意识。也即是说,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责令改正”规定为依托,尝试推出“在线责令”的监管模式,理顺行政法和刑法在社会治理上的关系,确保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联动协作,最大程度激活行政法治理的优势,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加强数据整合与共享,促进警企协作。

  为有效打破数据壁垒,亟须在各地禁毒部门信息数据整合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与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禁毒机关与网络平台协调机制的高效运行。作为禁毒的主要力量,各地禁毒部门在禁毒一线奋战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毒品犯罪的数据,如不少地方禁毒机关都以本地禁毒经验为基础制作了涉毒隐语的识别手册。首先,应当将各地的禁毒经验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形成一个案件样本充足、类型丰富的涉毒信息数据库。为确保实践的可操作性,可以从各地级市的禁毒部门信息整合开始,逐步向省级禁毒部门、公安部进行汇总。其次,通过运用算法对库存数据技术处理、深化挖掘,分类提炼网络毒品犯罪的关键词并进行发散,按照关联度建立全国性的涉毒信息数据库。最后,就是允许网络平台在访问该数据库的基础上,运用关键词匹配、KNN算法、朴素贝叶斯算法等识别技术,开发涉毒关键词的识别程序,构建网络毒品犯罪指数计算模型。如此一来,网络平台可以根据检测样本中涉毒关键词语或图片的得分情况,实现对于涉毒信息的实时监管、分级预警功能,并及时向禁毒部门报送相关线索。当然,为避免网络平台对于国家涉毒信息数据库的滥用与泄密,应当与相关平台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对不同网络平台使用相关数据的权限和形式进行限定。

  网络技术的进步在给人类发展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毒品犯罪的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明确网络平台的不同类型,细化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完善网络平台与禁毒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助于充分激发网络平台参与国家毒品犯罪治理的潜力,填补毒品犯罪治理的漏洞,实现多方发力为单一的国家治理提供有益补充,实现毒品犯罪治理方法的优化升级,推动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在新时代取得新战果。

  (作者梅传强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寅辉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