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责任制度建设的探索
2022-12-30 08:5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康天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有力促进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回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度建设历程,可以发现,始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人民司法从诞生之日起,就自觉践行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探索着建立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和人民的法院,塑造着一种与旧时代截然不同的保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对人民高度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法官形象。深入研究这段历史,对于回答新时代法官司法责任制度“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有重要意义。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萌芽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政权,但在领导罢工斗争和农民运动中,即探索建立了军法处、会审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特别法庭等专门司法机构,并展现出人民公仆的姿态和严格执法、民主司法的精神。省港大罢工期间,罢工委员会制定的《会审处组织法》规定,审理案件必须秉公执法,不枉不纵,不得擅用私刑和受贿舞弊,否则一经查明,即送交特别法庭查办。罢工委员会依据《会审处办案条例》,对工作失职的军法处主任给予了记大过处分;对会审处一名玩忽职守的承审员解除职务,并改组了会审处、重新选举了承审员。农民运动中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即已实行公开审判、合议制度,采取民主集中制研究决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起了红色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和人民的司法机关,并随即创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以保障审判权有效行使,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及先后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审判机构和审判工作的指示、命令、条例等。其中与司法队伍建设包括司法人员责任制度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一)组织制度。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指示等,明确规定了最高法庭、裁判部、革命法庭等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及其机构的职权范围,也明确了各级司法人员的编制及职责范围。(二)任职制度。实行裁判员委任制,后又实行裁判员专任制度,以保证完成审判任务之需;各级革命法庭的产生则实行选举制。(三)教育制度。针对工农干部文化缺乏、不谙司法业务的实际,对新选任的裁判人员“实行强迫教育”,并采取县、省裁判部人员到上级裁判部“实习工作”机制,“以养成技术较高的专门人才”。(四)诉讼制度和工作制度。明确陪审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以及辩护、旁听、上诉、申诉再审、执行等制度;实行裁判委员会制度、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制度及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强调坚决废止肉刑,注重搜集证据;强调解决案件应当征求群众意见,并注意多数群众的意见;规范司法文书和公文程式。(五)巡视制度和报告制度。上级裁判部不仅对下级裁判部工作发布具体指示,还经常派员进行巡视和检查,下级裁判部则按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这些制度规定既保障了诉权、人权,也对审判工作形成规范、监督,有效加强了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可以说是人民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探索的显著成就。

  抗日战争时期的深入发展

  这一时期,各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继承苏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围绕“创造与建立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人民大众的”司法制度的目标,开展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在人民法官司法责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边区法院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司法责任”的概念,但在司法工作中使用责任、负责、监督、惩戒、民主、公开等概念颇多。其中陕甘宁边区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具有典型代表性。其主要方面有:

  (一)通过思想理念教育提高法官责任意识

  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指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要“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提出,“廉洁、明辨、公平、正直、强毅、果敢、详细、谨慎”的审判工作标准,称作“十六字训条”,从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两个层面对边区法官提出了具体要求。雷经天还强调指出,“独立审判的意义,绝不是司法人员的专断,而是司法人员对于审判的负责”,要求“公正负责地为群众解决问题”。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提出,“新民主主义司法应是法治主义”“司法工作科学化”“依靠民意,依靠调查研究的材料进行审判”。太行区提出,司法工作“立场要公正严明”“不要先入为主”“一个法官审判案件是应从实际出发的,不应从感情出发”。这种思想理念的教育,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司法理念,呈现出人民法官崭新的司法精神。

  (二)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制法官审判行为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边区政府或边区高等法院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中,对审限、证据、上诉、死刑审核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明确规定,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山东抗日根据地《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规定,严禁刑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逼供骗供,违者以刑法渎职及妨害自由,加重论罪。各地抗日民主政府一致规定,如果人民由于非法审判而受到侵害,有以任何方式提出公告的权力。这些规定不仅有效解决了当时司法制度不健全、审判程序过于简化等问题,还严格地约束了法官的审判行为。针对边区法官审判方式随意、审级不分、刑事案件长期未结、案件不附卷宗、宣判不制作判决书等行为,陕甘宁边区制定了《审限条例》《关于搜索和扣押的规定》《关于勘验的规定》及陕甘宁边区刑事、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等,对案件审限、证据规则、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再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审判程序、约束法官审判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边区司法人员任用条例》重点加强对法官的内部管理,要求法官强化卷宗意识,定期上报案件收结、未结以及上诉情况。《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通过推行三审制完善了法律程序,审判委员会纠正了一些错误案件,调换了部分不称职的法官。

  (三)通过加强学习、监督、惩戒、保障等促进公正司法

  边区法院注重“养成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熟练人才”,不仅选拔司法干部要求“要能够看懂条文和工作报告”,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文化水平。延安成立了新法学会,创办了业余法律学校,延安大学设立了法学院、司法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制定了严格的学习制度,举办了三期司法干部训练班,编制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专设教育处,并编辑出版《司法通讯》。

  为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管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院长可以对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庭长可以指挥并监督法官工作、分配并督促审判案件之进行。边区政府制定了奖惩制度,明确规定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从政治坚定性及进取精神、执行政策法令情况、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业务熟练程度与精通程度等六个方面对法官进行考绩,同时规定了违犯法令、怠工渎职、贪赃枉法、损害政府与司法工作威信等七种惩戒情形。

  边区也注重对法官给予履行职务的保障和必要经济保障。《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其任免由法律保障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兼顾了司法文明与物质保障两个方面。

  (四)通过审级制度、检察制度、批答制度及判决书加强监督指导

  边区司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有上诉权,实行死刑复核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立的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负有监督判决执行的职权。《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规定了案件呈报查核制度,高等法院分庭应每半月(或每周)将受理判处民刑案件,已结未结案件数及案件处理内容,按时呈报高等法院核查。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将案卷和讨论记录呈送高等法院备案,如有错杀,由县长、专员负主要责任(边区政权体制下法院工作由政府领导)。

  边区法院通过指示信、批答和判决书指出和纠正法官的不良行为和作风,明确法官审判工作责任,加强法官队伍管理和建设,这种司法监督和指导机制是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一大特色和亮点。

  指示信一般是对面上工作的政策性指导。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示字第二号)》指出司法工作阶级观点与群众路线不够明确,要求彻底查清司法工作者阶级不纯、思想不纯的原因,检讨思想和作风,除予思想纠正外,并分别轻重予以纪律制裁,从搞通思想、纪律制裁、整顿组织三个方面整编好队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示字第三号)》要求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作风减少人民诉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示字第一号)》要求法官保障犯罪者上诉权、民事案件不得关押人、实行审限制度、减少办案拖延等。

  批答则是对处理具体案事件和具体工作人员的指示。如陕北人民法院黄龙分庭呈文请示批答谷云章自杀案处理,呈文称,这个案子生动的说明,我们某些干部官僚主义、自由主义、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分清是非、不追究问题的根源的恶劣作风。陕北人民法院批答指出:“工作组郭汝成、农会主任马长兴、乡长党玉峰为了解问题底细”“应受到处罚”,并要求向被错误处罚的群众“道歉,承认我们的错误。”(当时,边区法院受边区政府领导,政府干部亦兼理司法,因此上级政府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政府和法院的工作指示、批答,也常常不仅对司法人员、也对政府干部作出批评和处分。)陕北人民法院在批答榆林分庭呈核阮秋梅、王引处杀害儿女案中,除批答对案犯等处理办法外,还指出,乡长等干部对此事重视不够,放任职责,分别给予批评记过之处分;批答清涧县刘聚保杀人案中也指出,区长贺鸿银、乡长李天培、文书姬光海等,不重视群众诉讼,予以拖延不决,致酿成人命恶果,在该等工作责任上来说,实为不负责任之罪辜,除同意你院意见,分别给以撤职批评外,遇群众会上,应责成该等检讨。对司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和处罚,在批答文件中表现地更加显著。

  边区法院还在判决书中直接指出下级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的不当作为和不好作风,并予以批评。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在李森洁盗窃、诬告及伪造证据案刑事判决书中,除判处被上诉人李森洁刑罚外,还指出,承办本案之县长陆为公,于逮捕被上诉人之后,轻易将原告即被害人李和材逮捕,事后又不妥善处理,以致羁押被害人至三四月之久,应俟查明后予以行政处分。这可谓当时边区司法文书不拘形式、切合实际的一大特色。

  (五)通过人民参审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制约

  边区司法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和旁听制度,人民群众可以陪审案件,可以旁听审判并有权发表意见,这些制度在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得到充分发扬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公审规则规定,参加公审之机关团体代表及群众均有用口头或书面发表对被告处理意见的权利;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规定,流动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意见之反映为处理之参考。马锡五任庭长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在涉及封捧儿婚姻的张金才等聚众抢婚案判决书中,就明确指出,“经调查,一般群众对华池县处理此案亦有意见”“华池县初审判决,系极端看问题,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因而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雷经天说:“我们的工作态度不是独裁的、秘密的,而是民主的、公开的”“人民对司法不满,可向各级参议会或政府控告,可依法改选法官。”边区通过推行人民陪审制度,并与巡回审判、群众公审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了法官的审判行为。当时,《解放日报》对边区法院工作进行了多次报道,对法院工作的质疑与批评也不鲜见,边区公众舆论的监督简单而有效。这些都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发扬司法民主的崭新司法作风。

  难能可贵的是,陕甘宁、晋察冀、山东省、淮海区、苏中区等多个边区都制定了实施陪审制度的办法或条例。一方面,规定了陪审员的职责权限,如陪审员有帮助调查案件证据的责任,多数陪审员不同意审判员意见时应呈请上级作出决定等。另一方面,规定了陪审员要承担的义务,如陪审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负责,如有藉端徇私即应停止陪审职务并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陪审员应保守秘密,如泄露秘密致他人名誉或公务蒙受损害,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详细规定了陪审员回避制度。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延续发展

  这一时期华北解放区的一些做法具有代表性。一是继续发扬苏区时期以来的一些有效做法。如司法干部专任制度、巡视制度、报告制度及总结推广司法工作经验等。二是及时发现和指出司法机关应予注意的社会问题。如1949年初察哈尔省和太行区10个县发生区村干部干涉婚姻自由案件24起,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即向司法机关指出,“对于这样关系人权的大事,绝不能漠然视之”,必须“调查纠正”。三是继续加强对司法干部的教育改造。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确定了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批判一切反动法律,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之后,各解放区在司法干部中开展学习、检查和初步整顿,批判各种错误思想,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导方向。四是对错案进行改判和平反。《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要求,依法实行实事求是的审判政策,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诉讼权利。《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规定:有确实反证,证明原判根本错误者,应予平反,宣告无罪开释,此类案子可能不多,然而有一件,即应迅予平反;过去量刑较重或过重者,均应适当减轻或释放;判决时所采之证据,迄今未能证明其确实真实者,应该为无罪之判决。可见,解放区司法人员一如既往保持并发展了抗日边区时的良好司法作风,为新中国司法工作做好了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于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创造性探索,确保了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无疑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在司法队伍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虽有历史的局限性,但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革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呈现的显著特征至今仍有重要意义:一是纪律严明,方式严厉。在执行纪律、落实责任方面体现的是一种严肃认真的鲜明态度,对相关司法人员的处分运用的也是比较严厉的方式方法。二是注重从思想方法上根治问题。边区选任司法干部的首要标准就是“廉洁”“负责”“担当”“品质正派”等,对司法干部的教育整顿也是首先从思想政治上进行,这一方法在延安整风后得到进一步加强。三是责任追究方式多样。对于造成错案或工作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人员,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给予撤职、记过、党内处分、批评教育等处分方式。四是以多种载体和渠道推进制度建设。边区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散存于多种制度载体,其运作也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责任制度与配套措施协同,司法和行政手段并用,但均紧密结合实际、有效解决问题。五是开启了人民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伟大创举。这是人类司法史上一种全新的司法制度,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够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现实,也是边区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须用好红色资源,落实新时代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要求,永葆人民性、彰显时代性,使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