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新实践
2023-01-05 09:23: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方泉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以下简称《指引(一)》),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地法院)就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发出指导性意见。《指引(一)》着眼于推进规则衔接,创新机制对接,促进跨境商事案件的高效裁判,是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先行先试的一次重要实践。

  在案件管辖方面,《指引(一)》规定,对于大湾区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港澳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当事人可以就港澳法院作出的裁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未被内地法院认可的部分所涉争议,若当事人提起诉讼,内地法院可以受理。此前,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指引(一)》规定有利于更明确地解决大湾区跨境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同时也可进一步加强内地对港澳法院商事裁判的认可和执行。

  在诉讼主体方面,《指引(一)》规定,大湾区内地法院可以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港澳特区居民、企业、商业企业主、清盘人、临时清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也对相关程序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如港澳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见证手续,如果委托大湾区律师(即获得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格的港澳律师)代理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依据授权委托书等直接认定授权委托关系。相信此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激活大湾区律师在内地的诉讼业务。

  在司法文书送达方面,《指引(一)》规定,大湾区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港澳法律或惯例的方式向特区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规定,内地与澳门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经与澳门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与澳门直接展开司法协助,《指引(一)》的规定将全面提升大湾区内地法院跨境商事案件文书送达的效率。

  在证据审查方面,《指引(一)》规定,港澳特区政府及公共机构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内地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明力。此前,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发往内地使用的文书,包括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民商事关系等),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依申请办理公证。《指引(一)》的规定将简省相关公证环节。

  在适用域外法律方面,《指引(一)》规定,当事人为港澳居民的商事案件,内地法院可以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用港澳特区的法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内地法院可以准许在横琴深合区、前海合作区、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协议选择适用域外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经《指引(一)》规定后,大湾区内地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港澳居民身份,将有关规定适用于跨境商事案件的审理。

  综上,与现有相关区域协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发出的司法文件相比,《指引(一)》有以下三方面特点值得关注:

  首先,从规定内容上看,《指引(一)》具有较为明显的针对性。相关规定目标明确,旨在为大湾区,特别是横琴深合区、前海合作区和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证据审查、适用法律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有助于实现大湾区内地法院跨境商事案件裁判的进一步提速。

  其次,从文件性质上看,《指引(一)》是由广东高院发布给大湾区内地法院的工作指引,属于广东高院的主动作为,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中指出的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贯通的工作格局”的阶段性落实。当然,由于《指引(一)》既非内地与澳门或粤澳两地的区域协定,亦非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规则适用上要考虑位阶问题;同时也要考虑涉及大湾区广东九城市以外内地法院的情形。

  最后,从丰富“一国两制”新实践、新示范的层面来看,《指引(一)》不仅仅是程序的优化,更有机制的创新。在内地与特区的司法互助问题上,如何把握“涉外”和“涉港澳”是其中的一个关键所在。港澳是我国一国主权下的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下的司法互助当然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指引(一)》规定大湾区内地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认定特区公共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不仅会简省公证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更是对特区宪法地位的一种确认。

  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持续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除了立法层面的规划设计,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也可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指引(一)》的出台,不仅会为港澳居民、企业入粤从事商事活动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司法保障,也为进一步落实规则衔接及机制对接提供了良好的立法思路。

  (作者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