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结束,返岗引发的用工问题都明白了吗?
2024-02-21 08:43:07 |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返程高峰期来临,不少打工人纷纷感叹:春运返程太难了!

  有人下载多个抢票软件却还是“一票难求”;有人因为天气、故障等导致停运只能在车站“望洋兴叹”;有人选择自己开车,却要面对返程路上交通事故多发的风险……

  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用人单位能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继续安排年休假吗?用人单位用开工红包代替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本期京小槌普法,我们一起了解关于返岗引发的用工问题。

  问

  如果劳动者无法准时复工,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答

  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不应简单地以扣工资或按旷工处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工作,但以事假为由履行了请假手续。《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若劳动者已穷尽合理方法仍因客观原因无法返岗,并已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不宜按旷工处理。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工作,但向单位提出以年假抵扣。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因此,依法享有年休假的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可以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种情况,劳动者不按时返岗工作,也不按照用人单位的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对于此类“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但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向劳动者发送返岗通知,明确到岗时间,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逾期不返岗的后果;

  二是返岗通知发出后超过告知期限劳动者仍未返岗的,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考勤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通知工会;

  三是向劳动者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很可能会被认定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则用人单位此期间还需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

  此外,对于非自身原因而无法按时返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暂时居家办公。

  暂时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报酬,如果企业想减少工资报酬,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事先已经履行民主程序,否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降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为避免劳动者“返岗难”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春节假期后安排年休假吗?

  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在春节假期开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年假安排,可以通过通知、邮件等书面方式公布,注明具体的休假日期及天数,同时要求员工确认、收悉。

  如因休年假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安排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职工的意愿。如职工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存有异议,具有特殊事由,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拒开离职证明吗?

  

  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宜拒开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可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此种义务仅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与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无关。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离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无法去新公司报到失去新工作机会的,公司可能还要赔偿员工未就业损失。

  此外,劳动者具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应在假期结束后尽快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未返回办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沟通,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按单位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因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问

  用人单位在春节后第一天发放开工红包,劳动者因未及时返岗没拿到,事后可以主张吗?用人单位能用红包代替工资或加班费吗?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春节过后开工的第一天,不少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发放开工红包。然而,开工红包并非工资报酬的性质。

  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开工红包是用人单位基于民俗习惯给劳动者象征性发放的红包,大多数情况下,开工红包款项属于老板或上级的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报酬,是一种鼓励劳动者准时返岗的个人行为。

  因此,劳动者未及时返岗而没有拿到开工红包,不能对此主张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发红包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差额。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