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自行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何履行?
2024-03-15 08:3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子薇 饶玮 王睿涵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业委会4名代表以业委会名义,自行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该业委会无钱付款也不愿付款,导致合同数年无法履行,使企业陷入困境,经法官多次实地走访、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某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落后,用水主管道漏水问题长期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无奈之下,2020年11月,某小区业委会的4名代表以业委会的名义,与原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小区水网改造施工工程项目合同,并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9万余元,按照施工节点分期付款。

  老旧小区改造是关乎民生福祉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程,为保证顺利完工,2021年3月,该小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又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由社区补贴5万元用于施工改造,剩余工程款(14万余元)由小区居民自筹。

  2021年底该建筑公司完成了改造工程,业主不愿意分摊费用,而业委会又无资金,后该建筑公司多次讨要工程款无门,故将小区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该小区工程改造项目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该小区业委会4名代表以业委会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并未按法定流程征得四分之三业主的同意,使得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要四分之三业主的追认合同才能有效,但该小区业主怠于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即使因小区业主怠于追认业委会签订该合同的权利,使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但是基于获益方应当支付合理对价的原则,小区业主亦应共同承担该工程款。此种处理方式虽于法有据,但会使本案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更会使原告某建筑公司在执行工程款的过程中举步维艰。

  因该案的特殊性,如何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其追索工程款,又能稳定民生,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将各方的矛盾纠纷实质性彻底化解?

  承办法官饶玮决定一竿子插到底,一个案件解决多个矛盾,一次性解决牵连问题。法官反复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分析诉讼风险和成本、法律后果、执行困境,促使他们平复心情耐心商谈,引导选择最优化的调解方案。最终,经过长达两个月的多轮协商,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由社区和业主在责任范围内主动承担剩余工程款。

  企业一次性收到工程款,有效减轻了司法诉累;业主和业委会多年困扰一朝化解,生活质量显著提升;社区为居民解忧纾困,以实际行动提升群众幸福感。最终该案得以圆满解决。97ea597cb16c832b77f91fc7788af87.jpg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2021年来,全院共审结涉企案件3177件,其中以调解、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1385件,调解撤诉率达43.59%,为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