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三无”减肥药 诉讼维权获赔偿
2024-03-15 09:37: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艳艳 王玲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以网络远程开庭的方式,审结一起在短视频平台购买减肥药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撤回起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23年12月6日,赵某在短视频平台看到吴某发布的减肥药销售信息,称食用一个疗程即可瘦15-20斤,考虑其妻子有减肥需求,遂添加吴某的微信购买了3000元的减肥药。收到吴某邮寄过来的减肥药后,赵某妻子在食用过程中身体出现了恶心、心跳加速、失眠等症状。随后赵某在网上购买减肥药试剂,经自行检测后认为该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购物款300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

  案件立案后,主办法官为能够更高效地了解案情、解决问题,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涉案药品的鉴定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减肥药中没有“西布曲明”成分,其主要成分为“比沙可啶”。

  因原告赵某身处外地,路途遥远不便到现场开庭,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取远程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吴某辩称减肥药是从另一朋友处购买,自己食用后减肥效果好,因还剩多余的药品才通过网络平台出售,自己并非专门卖药的,且仅售出原告这一单。

  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吴某其没有相关的药品销售资质,且售出的药品虽未含有违禁药“西布曲明”成分,但审理查明确为“三无”产品。针对吴某的行为,法官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分析,最终让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原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吴某退还赵某购物款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万元,吴某当场履行完毕后,原告赵某遂撤回了对吴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盲目吃药减肥不可取。该案中,原告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被告处购买案涉商品,原告已支付货款,且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货物,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销售的产品为药品,外包装无明显的中文标识,通体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药品的合法来源,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法官在此提醒,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应当到正规药品经营场所进行采购。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妥善保留药物商品、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投诉,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要以产品质量取信于消费者,坚决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切勿为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