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绿地被私自移交他人
业委会要求返还并支付使用费获支持
2024-03-15 14:31: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小区的公共绿地本就有限,开发商竟然将部分绿地私自移交给他人转作他用。业主的公共利益如何维护?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小区共有绿地案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龙岩市新罗区某小区由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2014年,开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小区第28幢1单元商品房出售给某公司。此后,开发公司依约将上述房产交付给某公司,并将第28幢楼前及部分公共场地使用不锈钢栏杆围起一并交付。2015年,某公司将上述房产及围起部分转租给邱某。

  2018年,该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小区业主认为邱某占用公共用地,由业委会与开发公司、某公司、邱某协商。协商无果后,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开发公司、某公司、邱某将小区公共场地腾空并返还给业委会;支付2016年9月起至实际腾空返还该公共场地期间的占用使用费,并承担因该案产生的相关费用。

  应小区业委会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测绘公司对案涉场地的实际占地面积进行测绘。依据测绘结果及小区业委会提交的该小区总平面图和照片,案涉场地属于小区用地红线内,根据有关规定,案涉场地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将案涉场地交付给某公司,并最终转租给邱某,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某公司与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6年9月起算。故小区业委会要求从2016年9月起计算案涉场地的占用使用费,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法判令开发公司、某公司、邱某腾空案涉场地并返还小区业委会;开发公司、某公司支付小区业委会从2016年9月起至场地实际腾空返还期间的占用使用费;邱某对前述占用使用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测绘、鉴定等费用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陈立烽 江晓萍 胡溪)

  ■法官说法

  小区的公共区域包括绿地、停车场、休闲设施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私自占用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途或破坏公共区域的环境和设施。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擅自改建、侵占公共绿地等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所有业主均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