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久久为功的司法护绿实践
2024-03-17 08:37: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悦
 

  江河之上是什么?

  3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参与指导的环保司法大剧《江河之上》在央视一套正式播出,艺术展现环境保护司法之路的探索与艰辛。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从那天起,我国环资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9年至2023年这五年,共收案近1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了约33%,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从2016年的500多个增长到2023年的2800多个;

  环资庭成立以来,发布40个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案例及385个典型案例,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裁判指引;

  ……

  十年耕耘,久久为功。最高法环资庭一直为美丽中国前行,一幅司法护绿的画卷正在碧海蓝天间徐徐展开。

  专业化建设稳步推进

  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后对生态环境欠了不少的账。环境资源纠纷数量随之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办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环资庭成立之初,有这样一句话大家耳熟能详:“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特殊性,所以必须走专业化审判的道路。”

  环资审判为何要专业化?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往往涉及环境修复、民事赔偿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审理过程较为复杂。而且,侵害行为往往作用于水、空气、土壤等环境介质,牵涉公共利益又关乎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案件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受多重因素影响,环资审判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机制与程序,以达到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说。

  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面对环境司法高度专业化要求,环资庭持续深化审判体系改革。2014年12月,各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组织369个;2016年6月增加至558个;2018年12月增加至1271个;2021年12月增加至2149个……如今,30个高级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等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40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建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2023年,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达2800多个,成为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环资庭积极探索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改革,在成功试行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二合一”归口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完成“三合一”归口。

  “早些时候,环境资源案件分散在各业务庭室,零星审理。‘三合一’改革,为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融合协同提供了坚实基础,归口审理也便于形成对案件的全面考虑,在责任划分与生态保护上寻求到最佳平衡点。”最高法环资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说。

  环资案件的一大特征是跨区域性。一域污染,全流域受伤。多年来,“跨行政区划污染案件谁来审”“同一污染行为,各地裁判标准都不一样,有时候本省内都很难统一”……这些问题困扰着全国各地环资审判法官。

  全国上下一盘棋,如何进行统一布局、做到系统保护?——“必须在‘跨’字上做文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与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正相契合。经过多年摸索,全国上下形成了以江河、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为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最高法统筹指导各级法院发挥纵向协同机制。如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秦岭山脉7省(市)高级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福建等10地法院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要案会商、办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机制,持续为生态环境大治理聚集司法合力。

  “完善审判组织体系是推动环资审判专业化的重要抓手。依托审判机构组织,优化案件管辖制度,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顺应自然生态的内在特性,适应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与要求,又能形成集约优势,促进提升案件办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质效。”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吴兆祥说。

  对下监督指导扎实有力

  两公司因合作勘查作业区域位置引发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究竟哪些因素导致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这片区域位于新疆,地处帕米尔高原,物种丰富多样,是很多野生动植物生长的乐园。

  2011年,临钢公司与金核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乙方保证取得的上述探矿证……不在冰川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可能影响矿山开发的区域范围内”。在后来勘查工程中,临钢公司发现合作项目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决定终止合作,解除协议。金核公司回函拒绝。新疆高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是焦点,双方争议主要围绕勘查区在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上。”最高法环资庭朱婧是二审承办法官,她讲道,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金核公司的探矿权取得在后,“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协议无效,予以改判。

  “一审强调合同本身,但忽视了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朱婧说,环境司法最主要的职能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司法裁判应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更要贯彻最严保护理念。

  该案裁判规则后来被写入《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延伸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对于在这些区域内为合作开发矿产资源所缔结的合同,依法认定因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而宣告合同无效。

  最高法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贾清林是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他表示:“国家对上述区域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司法解释时根据相关政策,对这些区域给予了特别关注,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范。”

  “生态环境一旦遭受损害,是很难恢复的,是不可逆的。一些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司法解释,能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相关企业也能从中受到启发和警醒,这也是司法解释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贾清林说。

  环资庭一直重视通过审理典型案件,细化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江苏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再审审查案,明确“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

  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裁定指令下级法院依法受理,最终一审法院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

  ……

  “与传统审判理念规则不同,环境司法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理念落实在环资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依法审慎处理各类案件。”吴兆祥说。

  如何推动各级法院将这些理念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

  除了个案指导,加强制度规范引领,是环资庭在更高起点的对下监督指导。十年来,环资庭——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负责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0部,指导各级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

  强化司法政策供给。负责制定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规范性文件20部,指导全国法院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

  做实案例释法工作。推动发布涉环境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等指导性案例40件,推动发布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公园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典型案例35批385件,充分发挥案例业务指导和对社会教育、警示、引领作用。

  在最高法的有力指导下,各地法院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类违法行为,审结了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非法进口“洋垃圾”案、“绿孔雀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治罪与治理并重前行

  2023年7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法官孙芳芳受邀参加最高法第31期案例大讲坛。

  “这次作为分享人之一,介绍自己主审的一个案子和办案感悟,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说起这次经历,孙芳芳深有感触。

  一个什么样的案件,能受到如此关注?

  一家公司因为把500余吨留有涂料残液的废包装桶交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处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被诉至法院。

  “企业有很好的创新科研基础,生产很有规模。考虑这一点,我们就想引导企业合规整改,减少危废物的产生,进而减少碳排放量,促进企业生产方式进一步优化。”孙芳芳讲到最初的想法。

  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创新工艺,通过在包装桶上增加一个内衬袋,使得包装桶能够循环使用,危废物大幅降低至原来的2.7%。同时这项工艺被行业内企业争相效仿,带动了整个包装行业的低碳绿色发展,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法院根据整改成效,从轻判处企业罚金,对相关人员判处了缓刑。

  3月11日,孙芳芳等人再次就该公司一年来的合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回访。“2023年实现销售额3.22亿元,比2021年增长20.15%。公司技术不断迭代升级,业务范围大幅拓展,走上一条良性经营的轨道。”

  “司法中立不等于被动裁判,人民法院有主动作为融入社会治理的空间。”孙芳芳分享自己的办案感悟时说道,环资审判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关键是在依法惩治犯罪和避免企业因案而亡、助推企业良性发展之间找准司法平衡点,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治罪与治理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

  面对生态环境治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环资审判如何走深走实?这个案件给了一个很好的答案。

  “治罪与治理应该并重前行,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又积极引导行为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避免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李相波说。

  在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进程中,环资庭还做了很多努力。

  近年来,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涉碳排放、碳交易等纠纷引发关注,如何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

  环资庭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针对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和我国“双碳”行动的持续推进,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专题典型案例,对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裁判指引。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在持续深化理念变革。”吴兆祥说,随着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更高、内涵更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更高需求,要进一步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江河之上是什么?

  “江河之上是人民,江河之上是生命,江河之上更是未来。”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指出,“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2万件,同比下降5.8%,其中涉环境污染案件5386件,同比下降11.5%,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守护好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最高法环资庭不断夯实环资审判工作,为百姓宜居和生态保护筑起一座座坚实堡垒,以法治之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徐徐向前。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新征程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接续奋斗着!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