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婴儿误食护肤霜 法院:育婴师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04-02 09:49: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胡人丹 刘霞
 

  有资质的专业高级育婴师在使用完护肤霜后随手放置并离开,导致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误食引起中毒性肝损伤,育婴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原告贾某系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被告伊某系照顾贾某的育婴师,负责贾某的日常护理。2022年10月,伊某将使用完的护肤霜随手放置在贾某身旁后离开。贾某玩耍并误食了该护肤霜。几天后,贾某的父母通过回看监控录像发现贾某误食护肤霜,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贾某为中毒性肝损伤。

  贾某的父母认为,被告伊某在提供育婴服务期间导致贾某食用大量护肤霜,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告知原告父母,原告父母系察觉原告衣物异样、回放查看监控才发现,错过了贾某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贾某遭受肝损伤等人身损害,伊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伊某辩称,其是有资质的高级育婴师、早教师,切实履行了母婴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贾某也无证据证明贾某的肝损伤与误食护肤霜有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在误食护肤霜后被送医诊断为中毒性肝损伤。综合整个事发经过,加之无证据显示贾某存在其他异常,贾某的伤情有高度可能系误食护肤霜所致。本案事发时,原告贾某尚不足一周岁,既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更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被告伊某系照顾婴幼儿的专业人员,但其在看护贾某时严重失职,致使贾某误食护肤霜,进而导致贾某肝损伤。伊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贾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贾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育婴师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育婴服务合同,因此具有审慎照顾、看护婴幼儿的职责。因为婴幼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婴幼儿完全处于育婴师监护的情况下,育婴师的注意义务更重。育婴师擅自离开会使得婴幼儿处于不可预测的潜在危险之中,极容易受到伤害。婴幼儿的父母可以据此主张育婴师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伊某的失职行为导致贾某误食护肤霜受伤,被告伊某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与原告贾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婴幼儿承载了家庭的期望和关爱。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下,呵护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目前,较多家庭,父母工作忙,照顾婴幼儿分身乏术,因此选择聘请专业育婴师。育婴师责任重大,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审慎履行育婴职责。只有保障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规范母婴市场,才能让更多家庭放心生育,逐步形成我国人口发展新优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