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社内开设赌场赌“三公”非法牟利 四男子均获刑并处罚金
2024-04-26 09:13:10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文某、龚某、唐某、蒋某某等4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六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6日,被告人文某从秦某处租赁门面用于开设棋牌社,同月28日,被告人文某与被告人龚某、唐某、蒋某某商议,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客在该棋牌室内进行赌“三公”的赌博活动。文某负责全面管理赌场事务并按时缴纳房租,占股30%;龚某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占股30%;唐某负责抽水、记账,占股30%;蒋某某系与秦某共同租赁该房屋,因前期装修成本占股10%。至案发,四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万元,累计赌资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龚某某、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文某、龚某某、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以房子入股赌场,只占股份的百分之十,未在赌场从事具体的管理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龚某某、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违法,害人害己,组织、参与赌博不仅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还易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提高自我甄别能力,树立守法意识,远离赌博,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