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政阳新“民告官”案胜诉
2002-04-12 14:33:42
  昨日,记者从大冶市法院获悉:阳新县私营业主李远湖状告该县城建监察大队一案,经大冶市法院审理终结:城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李远湖豆腐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李赔偿经济损失11518.75元。

  1990年,李远湖征得县水产局同意,在竹林塘渔场填湖搭建了一个豆腐坊。2000年4月,县城建部门对该地段进行规划,豆腐坊被规划为一条约7米宽的通道。去年4月25日,城建监察大队强行铲除了李的豆腐坊。

  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1万多元的豆腐坊和豆腐制品全部被损毁。

  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经批准后,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但该大队没有公布。因此,李的豆腐坊不属拆除范围。

  依《湖北省城市监察条例》,阳新县城建监察大队没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城监大队强行铲除豆腐坊,属于越权行政。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没有告知原告的违法事实和拆除的理由及依据,也没有告知李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