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倒公安局争回50万元悬赏
2002-04-15 13:51:45
  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交给公安机关50万元巨额奖金,重奖提供破案线索者!之后一名市民提供了重要线索,凶手很快落入法网,但是公安机关只给了他10万元奖金,为此该市民将官司一直打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这起轰动全省的全国首例巨额悬赏广告纠纷案已经于前日开庭审理,做出改判判决,公安机关败诉,举报人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40万元人民币。

  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第二天被害人家属交给公安机关50万元,要求发布悬赏广告。12月13日,电视台发布了市公安局的通告,通告中承诺: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可获被害人家属提供50万元奖励;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等。12月21日,市民张山(化名)通过亲属向市公安局反映了一条重要线索,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认为张山提供的线索确实与该案有关,因此奖励其人民币10万元,张山为此出具了收条。不久公安机关就破获了此案,犯罪嫌疑人宋杰、黄河等人相继落网。

  破案后,张山多次到公安局索要被害人家属承诺的50万元奖金,但公安机关认为张山提供的线索并不是惟一的破案线索,而且,张山已经拿走了公安机关付给的10万元奖金,没有权利再得到被害人家属悬赏的50万元,因此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张山于2001年3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1年8月16日,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兑现的通告第一条即付给50万不能成立,驳回了张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山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法提出了上诉。

  二审认为,首先张山按照广告的要求,向某市公安局提供了所知道的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通过该线索直接破获了案件,张山有获得被害人家属所支付报酬的权利,而且现在被害人家属仍然同意将50万元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其次,关于张山主张的广告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奖励款项应该兼得,某市公安机关应该再付给50万元问题,因广告中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某市公安局应将余下的40万元付给张山。2002年4月12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判某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被害人家属提供的40万元付给张山。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