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2002-07-05 11:37:03 | 作者:谭晓华 侯 玮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重塑自我后,如何预防其不再重新犯罪,这是法律工作者及社会亟待思考的课题。审判实践中认为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必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其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在健康成长的阶段,对于外部事物的影响反应较为激烈,容易冲动,不能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但由于处于没有发育成熟时期,所造成的危害与成年人犯罪存在着程度的不同。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不成熟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较低和控制能力较差。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性质、后果的判断能力,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低,缺乏正确的是非标准,而对违法性缺乏正确认识的最明显证明就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很少存在预谋的犯罪,其犯罪动机往往也非常幼稚,甚至存在着善良的可能。同时,在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他人所指使和利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其又容易接受教育,只要认真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完全可以转变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使挽救工作落到实处,使其返回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同时,也达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目的。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关键要做到三个强调,充分体现出净化其思想,洗刷其心灵,不再重新步入犯罪。

  一是强调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深度教育。结合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转变其思想观念,清除思想里残留的犯罪意识,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以纠正错误,矫正已扭曲的心态,使其正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深刻的反省变为改造中的动力。庭审教育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采取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既温和而又严厉的思想教育,使其能够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到法律的权威,联系自身的违法犯罪事实,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最后,还要对少年犯进行道德品质和人生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告别昨天,争取重新做人。

  二是强调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感化,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去关怀、教育、感化犯罪的未成年人,让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使其痛改前非,使他们真正感觉到人民政府是真心诚意地挽救他们,法律对其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

  三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相信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挽救过来的,其目的是最终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树立重新做人的观念。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