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02-09-18 08:32:48 | 作者:瞿卫东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

  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及个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理应受破产法调整。如果把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排除在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外,在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建立完善的破产机制,适用于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易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有利于其在平等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在破产法功能模式定位于债权保护型以后,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至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接下来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外延是什么?笔者认为,现在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应限定为非法人商组织和商自然人。各国对如何界定商人身份有不同法律标准。在我国,除了根据其从事活动性质加以判断以外,更重要的是该组织或自然人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为从法律程序上看,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需要核准登记,更无需持有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凡具有农民身份资格的民事主体即当然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从经济因素看,“农”在我国仍具有相当大的自给自足成分,“商”的因素不大。目前,我国企业立法的新四种主体也将农村承包经营户排斥在商事主体之外。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享有企业法上的经营能力,亦不具备破产法上的破产能力。

  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企业法人、非法人商组织和商自然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交易活动,且其财产状况相对易于掌握,新破产法应采取实事求是、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的态度,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而言,这可能涉及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从来都仅仅是相对公平,因为现实生活所能组合的可能性永远大于法律的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