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常见根本违约构成之认定标准
2002-09-25 09:50:20 | 作者:衡 阳
  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制非违约方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原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涉外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一直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  

  1.单证不符,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开证行必须严格按其所接受的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证,并严格审核受益人(卖方)提交的单据。

  如果卖方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给受益人的时候,除非开证行错误拒付,不但开证行彻底摆脱了兑付受益人交单的义务,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也同时解除了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受益人此时无权强行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也无权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不止于此,由于受益人提交了不合格单据,因此对基础合同项下货物的买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卖方要求买方履行的这两项义务是以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了合适的单据为前提的。由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是严格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开立的,并且是经过受益人同意并接受的。一旦单证不符,用香港一位法官在近期一宗案件中的话说——信用证就已经被终结,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将不复存在,买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接货义务和付款义务也告消失。在此种情况下,除非买方出于某些考虑仍愿意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那也得需要买卖双方另行重新协商决定。

  2.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产地条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中的原产地条款是买方对商品品质的特殊要求,也是买方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一般来说,原产地与商品品质有密切联系,如日本产“索尼”电视机与马来西亚产的“索尼”电视机存在质量差异。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原产地条款,卖方应按约定交付原产地商品。否则,导致买方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

  3.卖方违反追夺担保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所谓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即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应当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即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如果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权利要求,卖方就不能再销售该货物,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遭受重大损失。买方可依卖方违反追夺担保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

  提供追夺担保是卖方的一个重要义务。平行进口是卖方违反追夺担保的一个典型违约形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当地已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或者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代理商,而未经其许可,其他贸易商仍从国外进口有关产品的做法。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乙国或丙国进口该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本文并不探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问题,而是研究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后,买方的法律救济。在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情况下,当国内知识产权被许可方提起侵权知识产权诉讼,国内进口商就不得销售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其预期利益将丧失。进口商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起诉出口商(即合同中的卖方)违反追夺担保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