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
2002-09-29 10:37:40 | 作者:蒋建平 杨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按照法理学的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

四、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 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认定。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 除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3、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 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为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但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但笔者认为,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

4、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 如使用公用资源的非注册用户或电脑“黑客”的侵袭就应另当别论。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将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作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引入专家评定制度,即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对技术上的问题进行认证鉴定,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