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2-10-08 11:27:45 | 作者:韩耀星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家对部分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几年的实践证明,选择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可以增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控和聚财功能,应对现行消费税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调整。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消费税征税范围没有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只有11个税目,13个子目,25个征税项目,经过七年的发展,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直没有进行调整。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很少涉及需求结构的变化,调节需求基本上是低效率的。

七年来的实践表明,消费税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不仅消费税开征的品目少,而且征税的许多产品属于夕阳工业产品,税收增量小,不利于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一些产品被淘汰,新兴产业不断出现,而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长期未能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导致税源趋于减少。因此,对消费税制进行改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消费税征收对象的选择是以控制消费为前提的。从消费的概念来看,单从(物质)消费品的角度来理解消费,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消费税实行的目的之一,是控制和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餐饮、娱乐、卡拉OK、高尔夫球等高档消费项目也应该被列入消费税征收品目。美国对某些特殊的劳务消费课征了劳务消费支出税,并取得了有效的调节作用。

(二) 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一方面占压企业资金,另一方面缩小了税基,弱化了消费税的聚财能力。消费税虽然是间接税,可以转嫁,实际承担者是消费者,但税款支付者是经营者,如果销售价上不去,就会变成生产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以白酒为例,在我国白酒生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小规模生产企业的竞争力相当低,只能靠低价争夺市场,企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三) 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税额)不合理。某些危害人类生存环境、影响人类健康、消耗资源过多的应税消费品如汽油、烈性酒等税负过低,调节力度不足;也有个别应税消费品如香皂的现行税负过高,应该进一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甚至取消。另外,汽车业作为民族工业,应该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保护,使之在扩大需求的过程中能够发展壮大。

(四)有些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办法不合理,造成相同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啤酒为例,目前,我国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税,随着各种高档酒的出现,各种品牌之间、同一品牌不同档次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越来越大,单一的从量税难以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对高档啤酒的消费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

(五)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造成消费税收入的大量流失。以白酒消费税为例,现行政策规定,白酒消费税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并实行单环节征收。有些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人为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经销部(公司),生产厂压低产品出厂价销售给经销部(公司),由经销部(公司)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与目前消费税单环节征收直接相关。虽然消费税条例规定对计税(出厂)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白酒价格随行就市,“明显偏低”的标准难以掌握。

(六)不利于调动地方对消费税征收工作的支持。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消费税征收工作不够重视,采取先入地方税,后入增值税,再入消费税的办法,这是造成大量消费税欠税的人为因素之一。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投资培植消费税税源,是地方投资中央受益,因此对消费税税源的培植缺乏积极性。

二、现阶段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对策

(一)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料、保健品和部分高档家用电器作为可替代性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近年来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井已形成了相当的生产和销售规模。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些产品将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上述产品具有税基广阔、增长潜力大和税源稳定等特点,生产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这些产品的消费者收入较高,征税后不会对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产生大的影响。只要税率实际适当,生产企业基本上是能够负担了的。

(二)调整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税额)

1 、大幅度降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摩托车消费税税率。汽车业是我国的一项民族工业,应当通过降低消费税税率给予鼓励和保护,使之在扩大需求的过程中能够发展壮大。我国摩托车行业生产能力大,产品积压严重,潜在市场有一定的容量,适当降低其税率有利于发展摩托车及相关产业,推动经济发展。

2、增设“其他原料生产的烈性酒”税目。随着对外贸易领域的扩大和国内酒类生产原料的变化,用非粮食原料生产的烈性酒不断增加,由于现行消费税对非粮食烈性酒只能按“其他酒”税目征税,很难控制此类烈性酒的盲目发展,因此可以增设“其他原料生产的烈性酒”税目。

3、适当调低部分护肤护发品的税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按“护肤护发品”税率征税的产品,一部分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应进一步调减这类大众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三)调整计税办法,解决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问题

目前,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烟酒行业。我们认为,可分别通过“双环节征税”和“调整或核定计税价格”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办法是:

1、白酒产品。对白酒产品的出厂价与销售公司的销售价之间的差价规定一个最高限。当产品出厂价明显低于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计税价格,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

2、卷烟产品。受烟草专卖法的限制,烟厂生产的卷烟绝大多数由统一集团(公司)下属的烟草公司对外销售。在消费税实际征收工作中,就烟厂利用烟草公司低进高出卷烟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问题,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核定卷烟计税价格。但是,全国的卷烟企业规避消费税做法类似,烟厂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征税难度和税源基础两方面考虑不愿“下手过重”,短时间内税收征管主要求公平税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生产和调拨双环节征税,后一征收环节计税时,可以扣除前一环节已纳税款,以解决烟草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