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法院:推出引咎辞职制度
2002-11-13 16:10:10
   中国法院网电(胡长明) 为深化法院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廉政建设,确保庭长、副庭长、审判长依法履行职责,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庭长、副庭长、局长、副局长、审判长引咎辞职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庭发生严重枉法裁判和错误执行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部门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隐瞒不报或拒不配合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工作疏于管理,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庭长、副庭长、局长、副局长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二)审判长、执行局局长、副局长、执行庭庭长、副庭长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有下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去职务。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的;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篡改、伪造或故意损毁庭审笔录、执行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故意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礼金、礼物和吃请的;泄露审判秘密的;所办案件受到错案责任追究或引起国家赔偿的。

 (三)庭长、副庭长、局长、副局长引咎辞职,应由本人向院党组提交辞职申请书,经院党组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政治处报请院党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撤换或免除其职务。
责任编辑:薛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