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858号建议的答复
2021-02-26 16:56:5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网拍制度的建议。我们认为,您的建议与执行工作实际密切相关,对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方式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施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财产的方式处置涉案财产,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该种方式对规范司法拍卖行为,阻断执行人员与市场主体的直接接触、防止利益输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的不断变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拍卖信息公开手段有限,受众面小;围标串标、职业控场情况屡屡出现;拍卖佣金高、形成利益链条导致腐败问题发生。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不少省份开始陆续尝试借助互联网的优势重新回归人民法院自主处置财产的模式,即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司法拍卖的公开度、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杜绝了线下拍卖存在的暗箱操作、围标串标、职业控场等情况的发生,通过“去中介”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拍卖成本。司法拍卖不仅成交率、溢价率不断提升,而且成功实现该环节的违法违纪“零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网拍规定》,并研发了全国法院网拍系统。系统自2017年3月上线以来,全国法院通过网拍成交了57.6万件标的物,成交额1.18万亿元,63.98%的标的物得以成功变价。浙江法院的成交率已达到93.8%,共计为当事人节省佣金约366亿元。网拍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实实在在的实惠。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一线法官压力大,精力有限,没有充足时间进行前期调查和接待意向竞买人的问题。首先,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参考价前,就应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并在后续的拍卖公告中向社会进行全面披露。社会公众通过查阅拍卖公告和标的物信息就可以获知。无论是法院自主网拍还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上述这些工作都是执行法官的本职工作。其次,线下接洽、引领看样等辅助性工作确实需要人力来完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网拍规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网拍规定》中明确规定拍卖辅助工作的范围以及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来承担等内容。对于拍卖辅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规范和监管。一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是发挥一些长期从事拍卖服务的优质拍卖机构的专业优势(例如上海,拍卖机构早已转型开始从事拍辅工作,拍卖机构作为拍辅机构与人民法院实行的网拍模式进行了比较好的融合);二是要适当引入竞争,争取辅助机构能够提供更加质优价廉的服务;三是要通过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坚决杜绝辅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形成新的权力寻租空间。鉴于各地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基础不同,以及在经济发展程度、地域面积和工作总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为规范拍卖辅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要求建立司辅工作省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201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因地制宜、规范职业、有序竞争、防范风险等原则,建立省级统一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制,同时要着重注意防范权力寻租等廉政问题的出现。接下来,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并充分利用“一案双查”等机制规范和监管此项工作。我们非常欢迎、也非常乐于看到更多有着丰富招商推广等线下辅助工作经验的拍卖企业能够参与到拍卖辅助工作中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司法网拍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与人民法院一起为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共同努力。

关于您提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据其制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基本遵循。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的强制变价处分,与拍卖机构依据《拍卖法》实施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买卖,本质上讲是不同的。无论是人民法院自主网拍,还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都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可以选择的方式。当然,《拍卖法》中的原则、精神、程序、规范非常有价值,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也予以了最大限度地吸收和借鉴。

关于您所提出的执行法官接待竞买人时可能直接影响意向竞买人、存在与特定竞买人串通干预成交造成权利寻租等腐败问题。首先,网拍中,人民法院通过网拍平台对标的物的情况进行全面披露。只要打开链接,所有人看到的信息都是一致的。且在各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下,人为扩大或缩小瑕疵这种情况几乎无处遁形。只要竞买人认为物有所值,在拍卖成交前随时可以交保证金竞买,执行法官完全无法操控谁可以参拍谁不可以。其次,目前的投诉、监督渠道非常畅通,每个法院都会开通由本院监察部门负责接听的一部监督电话,12368等服务热线也都会受理对网拍的投诉。如果在接待竞买人环节遇到人为干扰,随时可以申请予以监督。拍卖全流程晒在互联网上,任何小过错、小瑕疵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涉执舆情“见诸网端”早已不新鲜,执行法官早已清楚认识到“网拍无小事”。最后,对于拍卖辅助工作,我们正在持续不断地加强监管,无论是执行法官自己还是拍辅机构工作人员,都要求在与竞买人接触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我们非常欢迎当事人、代表委员、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够给予更加全面、广泛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反映和举报,便于我们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以身犯险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绝不姑息,定会从严从重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做好全国法院网拍工作的调研、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司法拍卖公平、公正、公开、健康、有序开展,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0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