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过相抵”该不该出现在法治的词典里?
2021-05-28 10:39: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进华
 

  中国人喜论功过,政法实践似乎也无法回避对特定人功过的评定。针对司法审判活动,有一种观点主张“功过相抵,司法当禁”,更有人申而言之,认为“‘功过相抵’不在法治的词典里”。笔者认为,这些说法似是而非,有必要予以辨正。

  “功过相抵”一语最早源于何时已不易考,可以确定的是,清朝前期的官方文献中已出现这一说法。如《康熙起居注》于康熙二十一年十二月条下记:“如今功过相抵,酌量轻重,分别议处。”至于与之涵义接近的“功过相补”“功过相除”“功过相准”“将功补过”“将功折罪”等说法则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候。

  中国古人在知人论世问题上坚持功、过二分法,同时又贯彻整体论的思维,即在对一个人功与过的整体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做出评判,由此有《春秋》“以功覆过”和“功过相除计”的义法。此种思维方法后来影响到政治和法律实践,便形成“功过相抵”的法律原则和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赋予贵族官僚以司法特权的“八议”制度,其中的“议功”一项便是“功过相抵”的典型。此外,某些皇帝还会赐予功臣以丹书铁券,“恕其十死”,则不啻是“议功”的加强版。

  作为制度的“功过相抵”在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功过相抵”有利于调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形成鼓励臣民建功立业的激劝机制,而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尤有其存在的必要。是以,古人才认同:“功过相除,国法之所许也。”(苏辙《乐城集》卷28)在唐代的时候,“每年终,监牧使巡按孳课之数,以功过相除为之考课焉。”(《唐六典》卷17)金宣宗时,“颁举官赏罚格,许功过相除。”(《金史》卷14)清康熙朝御史沈恺曾针对《逃人例》上疏云:“朝廷有功过相抵之条,三十当一,不可谓不严。”(《碑传集》卷54)当然,往深了说,帝制时代的“功过相抵”本质上都是服务于当时的统治阶级利益的,因为对“功”的定义权是掌握在统治阶层手里的。因而,像蔡伦改进造纸术、毕昇发明活字印刷,他们并不会因此成为功臣,自然也不会获得法律的优待。

  “功过相抵”在帝制时代的中国确乎是客观存在的制度和实践。不过,随着近代以来平等理念渐入人心,“功过相抵”似乎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20世纪30年代,国共两党分别发生了张灵甫杀妻案和黄克功杀人案。两案的案情非常相似,行凶者均为各自方面的高级将官,战功赫赫,均因婚恋问题杀人。然而两案处理结果却迥异:蒋介石“怜才”,国民党政府允许张灵甫将功折罪;黄克功却没有这么好运,虽也有人主张让黄戴罪立功,他还是被边区高等法院判处了死刑。两相对照,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无疑更能够代表民众的心声,反映时代的潮流,国共两党后来的历史命运已然在两案中埋下了伏笔。

  历史似乎证明了“功过相抵”的“落后性”。可是,“功过相抵”与法治原则真的是水火不容吗?事实恐怕没有这么简单。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人多倾向于把历史上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与今天的形式对立起来进行理解,此乃受到“厚今薄古”观念的不当干扰,而忽视了历史的连续性。实际上,若采长时段的“法治”视角,中国法律的历史至少经过贵族法治、帝制法治和民主法治这样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在贵族法治和帝制法治的时代,“功过相抵”都是名正言顺的律法原则和制度。因而,说“‘功过相抵’不在法治的词典里”明显不符合法律史的实际情况。

  退一步来说,即便我们对“法治”采最严格的定义,即界定为现代的民主法治形态,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它与“功过相抵”会产生必然的排斥呢?即以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八条为例,该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固然是狭义上的“立功”,可是既然承认缘于立功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在本质上难道不就是“功过相抵”?

  另外,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了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该制度虽长期处于备而不用状态,还是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反映出“功过相抵”原则的强大理论生命力。

  可见,我国现行刑法一方面摒弃了前现代刑法中一些特权性制度和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民性和平等性,另一方面有限度地承认“功过相抵”原则,以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实现司法的效率性。就此而言,“功过相抵”虽源自历史,但菁芜并存,玉石杂糅,若能细心辨别,去芜存菁,当能与现代法治原则熔于一炉,焕发异彩。

  综上所述,对“功过相抵”不宜作狭隘的理解,法治的词典里应当有“功过相抵”的一席之地。至于什么样的功可以与过相抵,怎么相抵,如何设法在发挥该制度激励功能的同时降低负面影响,这就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了。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