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内又醉驾 男子获刑五个月
2021-06-24 09:09:07
 

  中国法院网讯(艾方方)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男子陈某因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期内,杨某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车被交警查处。陈某因两次醉驾被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10月30日16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在浏阳市浏阳河东路与圭斋路交叉路口,和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之后陈某驾车离开,行至G139线浏阳市天马大桥南端(天马山隧道口)路段,又与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

  浏阳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7mg/100ml,后抽取陈某的血样,经鉴定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8.6 mg/100ml。

  2020年10月31日,陈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邓某的车辆维修损失共计3200元。

  2021年2月16日18时30分左右,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从浏阳社港收费站上高速,沿着武深高速由南往北行驶,同日19时15分许在平江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陈某在现场无法配合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交警遂联系平江县中医院医护人员到现场对陈某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06.6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两次醉酒驾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8.6 mg/100ml、306.6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在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又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两次均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