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袁州区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2021-08-31 09:28:03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以前,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在宜春城区及周边收购废机油。2019年9月2日,四被告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合伙回收废品及相关业务,每人投资3万元,各占25%的股份;江某生全面主持合伙事务日常管理,江某兰负责合伙事务的现金、出纳工作,江某根负责合伙的财务账目,彭某负责对所有合伙事务的监督。

  四被告人合伙后,分别在宜春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店和汽车4S店,用自制的抽油泵对废机油进行回收。截止到2020年5月,四被告人总共收购废机油810余吨。四被告人将收购的废机油堆放在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某菜市场旁租赁的民房内,后因该民房拆迁,四被告人再次租赁袁州区某社区的大棚堆放收购的废机油。在收购一定数量后,四被告人将废机油分别转卖给上高县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新余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销售金额253万余元。

  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废机油主要是由被告人江某生负责回收。2017年年初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江某生在被告单位共收购废机油约20余吨,销售金额为42850元。

  经对租赁大棚的土壤进行检测,大棚内废机油储存地1#总石油烃为120㎎/㎏,2#总石油烃为278㎎/㎏,3#总石油烃为56㎎/㎏。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处置废机油810余吨,给当地的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江某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销售废机油20余吨,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均为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